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保险承保理赔授权委托书(范文五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保险承保理赔授权委托书(范文五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本单位(个人)在你司 号保单项下投保的.车号为 的车辆,于 年 月 日发生事故,赔案号 为 。本次事故如属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则我单位(个人) 委托下述被委托人到你司柜面领取该案全部理赔款项: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并委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在理赔案件结案后或给付办妥后将保险金转账至如下账户,转账给付汇总信息如下:
开户行: 授权转账账号:
户名: 与受益人关系: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如保险金要求转入非受益人本人账户,请说明原因:
如保险金经受益人授权要求转账至投保单位账户,请投保单位对以上转账信息进行盖章确认。
授权人声明:本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之委托代理人或其法定法定代理人)作为授权人,已仔细核对上述转账给付信息无误,并同意若发生下述情况时,由授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1、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错误,而导致保险人无法转入或错误转入他人账号;
2、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由于非保险人或非银行原因被注销,导致转账给付失败;
3、若被保险人遗失转账账户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重新授权,导致保险人按遗失账号转入或转账给付失败;
授权人签章: 投保单位签章:
证件号码: 单位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2023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精选8篇
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有哪些?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在现在社会,很多时候处理事务都会使用到委托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精选篇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贵公司保险单___项下的被保险人____已发生事故,现该保单保险金权利人委托_____持其本人身份证及相关索赔资料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理赔申请。
委托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理赔结束时止。
委托人郑重声明,凡由本授权委托书引发的任何法律或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电话: 日 期:
注:1、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
2、请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精选篇2)兹有我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
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允许受托人领取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__赔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赔款。
领取赔款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转帐方式支付给: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时止。
理赔事宜包括: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重要声明:
1、本授权书是由本授权人亲笔填写,由受托人确认其真实性。因虚假委托书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由领款人承担。
2、为方便贵公司可以顺利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帐划入以上指定的帐号,本授权人已确认以上指定的帐户信息完整有效。
3、如因提供的索赔资料和相关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授权人签章(公章):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章(公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精选篇3)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____,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金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金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__________支行
此致
敬礼!
委托人: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精选篇4)本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往办理____________保单的生存金领取(理赔金领取)事宜。
特此委托。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精选篇5)我公司车牌号为_________的车辆于20______年__月______日发生碰撞事故,现委托我公司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代表我公司处理本次理赔手续,理赔款转账至_________名下银行卡内(卡号:_________)。
望贵公司协助办理!
_________公司
20______年__月______日
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精选篇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支公司:
现有客户____________与贵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协议(保单号或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险并报案,此案理赔款(¥________________元),我方同意并委托保险公司汇入________________的银行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委托,请予以办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精选篇7)_____保险公司(承保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至贵司办理______保险事项的理赔事宜,包括理赔材料的递送、理赔金额协商与确认等。
受托人行为视为委托人行为,相应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
日期:
保险理赔申领委托授权书(精选篇8)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公司:
兹有我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分理处_____委托____全权办理川___保险理赔事宜,并允许委托人领取川____的保险赔款。
委托人在换行和处理上述单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日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
兹有我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
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并允许受托人领取保单号: __________________ 赔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赔款。
领取赔款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转帐方式支付给: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时止。
如今在保险理赔时,车主因定损价格和实际维修价格不一致而导致同保险公司产生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
案件回放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
2006年3月12日,刘世德驾驶川ACZ999号奔驰轿车在武侯区某路段与桑塔纳相撞。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刘世德全责。3月13日,刘世德的受损车辆被送往保险公司指定的某汽车维修公司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确定维修费用为14万元。但刘世德提出了异议,便自行将撞坏的奔驰车送到了成都××汽车服务公司进行修理,共花费27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刘世德的个人行为,因此拒绝支付27万元的维修费用,双方因此闹上法庭。2006年9月,青羊区法院对此案一审裁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奔驰车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不服,遂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23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支付21万元的损失,其余6万元由刘世德承担。
法官释疑:保险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世德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事故车辆交由奔驰公司在成都的指定维修商进行维修,虽然该处置行为符合了消费者的正当情理及车辆的实际情况,也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刘世德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是保险人共同进行拆检的,因此刘世德应该对直接处置的行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刘世德对奔驰车进行了大量不必要的换件,以及××汽车服务公司的维修费用过高,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于是作出了由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支付21万元的损失,其余6万元由刘世德承担的判决。
律师说法
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吕良:车辆出险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快取得事故责任证据。投保人和保险人在选择维修单位、修理的项目和方式等方面原则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达成一致。达不成一致的,投保人有权利、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即车主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有权选择适合的维修单位、维修项目等。如果说,因保险人一方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应当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额外责任。该案件中刘某的单方行为的合理性只得到法院的部分认可,所以法院要求他承担适度的责任。投保人对于合理措施的诉讼举证程度决定其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对差额部分承担责任。对于此类案件,关键就在于能否充分证明比定损价多的那部分是否是由因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引起的。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概念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时受到的财产侵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该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这里的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例如:王某为某村菜农,在一天去集市买菜的途中,他开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中巴车发生碰撞,王某的三轮车被撞翻,菜全部被撞烂,已无出售的可能。经交管部门调查裁定,中巴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王某的三轮车恢复至正常行驶的修理费为1000元,其菜的估价为300元,这样,王某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实际上为1300元,王某可就该项直接财产的损失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概念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时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入比较稳定,平均每天收入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继续运送客人,损失600元,这样,周某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奎:从法律角度看,当车主、保险公司和特约维修站就车辆损失或修理费用经充分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时,应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即车辆评估定损中心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果评估结果与车辆实际维修费用还存在较大差距时,那么车主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维修费用(如材料费和工时费)是必须且无法降低,则可以在先行垫付差额部分后向保险公司追偿。
以实际维修费用为准。
□案情 2008年12月12日晚,李强驾驶小车在南昌市老福山转盘拐弯时,因避让不及撞上张倩正在直行的小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定损张倩车辆受损费为12000元。事故发生后,张倩自行找了一家修理部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费15000元。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张倩把李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张倩诉称,车辆受损花了维修费15000元,同时,还有其他经济损失1万元。对此,李强则辩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到了现场并出具了定损单,他同意参照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按照市场价格该赔的就赔,超出保险公司定损范围的不予认可。某保险公司辩称,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事人均为化名)
(吴云 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李强驾车在转盘拐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李强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在其投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李强承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其他修理部修理的费用以及车辆贬值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某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已对原告车辆的损失作了评估,因此应以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来赔偿原告车损费。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倩车损费2000元、李强赔偿张倩车损费1万元。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李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李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其投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李强承担。但张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已定损,因此超出部分由张倩自行承担。
定损就是“有理由的评定”,就是必须在勘察事故现场后收集相关资料,以备定损。然后根据保额以及公司相应的责任计算出理赔数额。如果有类似的工作经验一般还是可以的,很多公司要求此岗位必须熟悉汽车的原理与维修。因为就像车在水中进水,如果进水后熄火,属于赔偿范围,如果进水后又发动,出现的后果就不在偿付范围。流程一般分为:
理赔流程: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
出险:发生事故。
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查勘:报案后,保险公司派查勘员到现场初步查勘,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痕迹是否相符,是否是真实。
定损:根据损失部位痕迹及程度,查勘会初步现场定损或直接到修理厂、4S店、定损中心去定损。核价:有些保险公司会在后期核定损失,看实际修理或更换配件的价格是否合理。核损:根据查勘、核价给出损失综合定论。
核赔:通过以上环节后,提供相关单证(行驶证、驾驶证、索赔申请书、交警证明等)拿到保险公司柜面。核赔再会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核,如果证件有效,事故真实,属于保险责任的话,到核赔环节就可以结案了。支付:结案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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