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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省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时间:2014-06-26 09:53:31来源:网易
随着山西近日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至少已有18个省(区、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面世也进入倒计时,按照国务院此前要求,该条例要在6月底前出台。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可为开征房产税和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18省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4日发布消息,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已划归省国土资源厅,这标志着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今年以来,中国官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
按照相关时间表,被视为“顶层设计”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要在6月底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如今距离时间大限仅剩几天,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据悉,国土资源部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分析称或有助于征税和反腐败
在舆论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有利于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开征奠定条件,也可间接为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多部门职责,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房屋等私人财产合法所有权,同时维护交易安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摸清家底,摸清国内不动产市场的状况,为将来土地供应、市场调整、城市规划、开工建设等多方面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也为未来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叔”“房姐”的出现表明了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有助于摸清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对于预防和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有一定作用。(记者 李金磊)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 ______________(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具体为: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它_________________
□首次登记(□总登记 □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补证 □换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权限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接受询问,撤回登记申请,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或其他办理结果。
委托期限自 _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登记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签字;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不动产继承登记,有四个问题要厘清
【发布日期】2016-7-8 【作者】李炜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6年第7期
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一规定摒弃了原来办理房屋继承登记时非公证继承即法院继承的二选一的要件模式,解决了公证难、收费高的问题,可以简化手续、便民利民。需要指出的是,新规落实到位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达成,还需厘清并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问题一:死亡证明由谁出具
要办理继承登记,首先应该证明原产权人已经死亡。尽管《细则》对此并未明确,但国土资源部最新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死亡分为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宣告死亡三种。2014年,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经救治死亡或者正常死亡的,由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至于宣告死亡,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和《民法通则》之规定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综上,法律上规定有效的《死亡证明》应该分别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明,均为缺乏法律依据的非合法《死亡证明》,登记时不应采用。
问题二:遗嘱可否作为继承登记要件
按照《细则》第14条的规定,遗嘱可以作为登记申请的要件。根据《继承法》,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三大类,一般而言,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而且可以订立多个遗嘱,公证遗嘱也不例外。究其效力,又有公证遗嘱优于其他遗嘱、后遗嘱优于先遗嘱等适用规则。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几个特殊的规则来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调整,如第7条规定的继承权丧失规则,第19条规定的特留份规则,第21条规定的遗嘱无效规则,第28条规定的胎儿预留份规则等。
有鉴于继承的复杂性,中国公证协会2009年出台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1 条、第5条、第1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公证处应审查的内容,并在第15、第16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公证的情形。
据此,如当事人仅提供遗嘱作为申请材料,即使其为公证遗嘱,也不宜直接作为继承权的依据,还应结合其他材料予以认定。
问题三:怎样认定全部法定继承人
根据《细则》第14条的要求,不管原产权人是否留有遗嘱,如没有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均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来确认其效力,或者签署《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因此,对于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认定,就成为了办理继承不动产登记的重中之重。
《规范》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2015年8月,公安部微博公布的不出具的18种证明中明确,亲属关系证明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应该属于公证职能,因为现实中存在大量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籍中的情形。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中明确说明,本条所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应为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问题四:登记错误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登记错误责任承担,学界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几种不同的观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机构的过错表现为两种形态:一为过失,即第12条规定“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二为故意,即第13条规定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的”。即如果登记机关能够证明自己的登记行为合法且没有过错,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且房屋登记人员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对赔偿责任的确定,规定为按《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细则》并未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从《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文义解释来看,登记机构是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情况下,对具体登记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又没有明确规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更不要说明确“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具体认定标准了。在此情况下,假定出现了登记错误,登记人员即有可能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更有甚者会承担渎职的刑事责任。这也是实践中登记人员更有意于保守操作,登记机构愿意大量采用公证文书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根本原因。
有鉴于继承不动产登记还有上述亟须解决的问题,立法部门在下一步的立法进程中应对
2 相关具体操作予以明确,并加强与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数据大平台,方便登记机构核查相关信息。同时,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制度或者设立责任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既解决老百姓的办证难问题,又解除登记人员的后顾之忧,真正达成“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目标。
不动产登记,为何动不起来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来,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条例》无疑更重要,也具有强制力,却推行不畅,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甚或暗自设置障碍。其实,《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这对于打“老虎”来说,确实有一定帮助,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
不动产登记委托书
兹委托 全权办理本人(单位)坐落于 的不动产登记事宜。
一、委托事项包含以下第 项: 1、代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代为就申请登记事项接受询问,并签字确认; 3、代为领取受理单;
4、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5、代为缴纳不动产登记中所需缴纳的费用;
6、其他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均需本人(单位)确认。
三、本人(单位)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述代理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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