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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授权委托书
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的(代理人□辩护人□律师□)。
本委托书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终结后失效。(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签名):
二0年月日
律师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立案申请书
报案人:XXX,联系电话:XX
犯罪嫌疑人:XXXX,男,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报案事项: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XXXX,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XXX的刑事责任。
2、追偿犯罪嫌疑人的款项¥XXX 元。
事实与理由
(相关的事实经过)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根据(刑法的相关法律依据)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XXXX罪,已构成犯罪。
故报案人特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期盼法律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严惩,依法应依法追究其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并追偿款项,以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公安局
报案人:
年 月 日 附:
报案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
刑事报案材料
报案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阳市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报案请求
依法立案追究李岳峰(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017)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万元)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5年,李岳峰找到我公司下属太原分公司,主动提出以承包支付挂靠费的方式借用我公司资质,便取走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后从营业执照上获取我公司的名称、公章样式等基本信息,又通过私刻公章,伪造工商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聘任通知等),在灵石县工商局骗取注册了“安阳市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灵石工程处”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再又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工程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此后便马上与灵石县十多名自然人虚构借贷关系,涉及金额200多万元。灵石县十多名自然人通过向我公司诉讼等方式,人民法院错误判决我公司无故承担200多万元和巨额利息,至今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经晋中市公安局鉴定,确定李岳峰在灵石县工商局注册时使用的我公司公章系伪造虚假。
由于李岳峰的诈骗犯罪行为,给我公司造成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向贵局报案,恳请依法受理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致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公局
报案人:
时间:
委托人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为涉嫌XX案件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20XX年X月X日
刑事报案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被害人):周xx,男,被申请人:王xx,男,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兴x市公安局《化公(戴)不立字【201x】4号》不予立案决定及《化公(戴)复字【201x】4号》复议决定书,并请求贵局责令办案机构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xx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兴x市公安局《化公(戴)不立字【201x】4号》不予立案决定及《化公(戴)复字【201x】4号》复议决定书,认为王xx等人没有犯罪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其不予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是兴x市xx镇xx经营部投资人,该经营部所有土地及厂房是申请人人于2004年12月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处合法购买并一直经营。2015年9月6日,被控告人假借xx水利工程拆迁之名,组织30多位身份不明的人对申请人合法厂房实施强制拆除,致使报案人财产悉数被毁。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王xx等人不顾国法,非法故意损害报案人合法财产,造成报案人重大损失,且是团伙共同作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扞卫法律的尊严,申请人人特依法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王xx等人对申请人合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特征,申请人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局申请复核,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王兵等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x年x月x日
提供者:南京汤圣泉律师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