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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交社保的申请书

2022-10-10 20:59:34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申请不交社保的申请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申请不交社保的申请书》。

第一篇:未交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247878,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某某,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 元,休息日加班工资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押金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 元

5、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

9、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

(上述六项共计 元)

10、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交社保。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2010年9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每月平均上班28天,每天工作8小时。2010年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56/12=4204元。

2010年12月6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并住院至2010年12月15日,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而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的医疗费、2011年1月、2月的工资2200元及营养费1200元后就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

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依应按规定补办申请人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申请人每月严重加班,被申请人也从未支付申请人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请仲裁,期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第二篇: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

致: 重庆长信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重庆长信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依据《重庆市社会保险条例》,

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因个人原因现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公司为

本人办理社会保险。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重庆长

信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或抗辩、申诉。口说无凭,特立此

申请书为证。

具体原因为: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不需要社保申请书

申 请 书

本人自愿放弃“咸阳丰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我办理的医疗保险,也不愿意缴纳个人所承担的部分关于医疗保险资金。以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向公司提出索要个人医疗社会保险费的。此行为属我个人意愿,与“咸阳丰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关。因此引起的用工纠纷均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

日期:

第四篇:不缴纳社保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本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加入公司,因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特申请不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本人在职期间涉及到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障由本人自行承担,特此说明。

申请人:

第五篇:未交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35号

被申请人:武汉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 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费)

6.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 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XX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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