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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申请事项:
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为确保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若申请有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申人请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男,____________生,汉,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号房的房屋一套,禁止该房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备案、办理产权、转让等确权或变更行为。该房屋未备案,未办产权证,所属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号:___市房预许(20____)____号,开发企业:__________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诉讼主张的价值_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转让位于惠州市____________房的房屋,约定被申请人提供____________户型供申请人回迁。经了解,新建成的位于_______________房只剩下第____层未售出,现申请人为了保障能按协议实现权利,特提请贵院对该房屋作出保全。
此致
____市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张建超,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凌家镇牌坊坝村6组33号。
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陈廷富,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347号6栋4单元1号。 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杨正伟,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会嘎窝组003号。身份证号码:532929197008081917.被申请人:黄永良,男,白族,1967年10月4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会嘎窝组011号。身份证号码:532929196710041910.请求事项:
1、查封被申请人杨正伟名下1936亩林权(林权证:云政林证字(2013)第00713号),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流转登记。
2、查封被申请人黄永良名下280亩林权(林权证: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46号),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流转登记。
3、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2009)大中民终字第603号】,即维持云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9)云民初字第152号】。判决内容为二被申请人应连带向二申请人支付47.3万元,并应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支付,且一审诉讼费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8395元。
2009年12月24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应二申请人的申请,云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自此,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但二被申请人拒绝主动配合,至今仍欠43.3万元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同期银行利息和8395元诉讼费,三项合计已逾70万元。
现申请人到云龙县林业局查明:
1、被申请人杨正伟名下共4个林权,共5660亩,分别为: 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01号,2333.1亩,已于2012年5月4日抵押给漕涧信用社。
云政林证字(2012)第00518号,1338亩,已于2012年5月18日抵押给大理海东银行。
云政林证字(2008)第16199号,52.9亩,已于2012年5月4日抵押给漕涧信用社。
云政林证字(2013)第00713号,1936亩,未抵押。
2、被申请人黄永良名下林权1个:
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46号,280亩,未抵押。 被申请人杨正伟已于2012年将名下3724亩林权抵押给银行,有逃避债务、抗拒执行之嫌。申请人从云龙县林业局得知,二被申请人正在就未抵押的两个林权办理林权抵押事宜。为及时、顺利实现二申请人的债权,为确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及时批准!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健超、陈廷富 代理人: 2014.4.22
附件:
1、云龙县林权管理工作站出具的《杨正伟、黄永良林权登记信息》一份。
申请人:深圳市A13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XX大/d三楼302房 电 话:0755-xx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CD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㈩环路xxx号 电 话:XXXXXXXX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CD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 和执行,根据《中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6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对上述申请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报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有:
1、中国银行深圳市南头支行0123456789帐号存款;
2、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械A街侨城花园12栋305房;
3、捷达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粤D.XXXXX)。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人民币3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人民币300,000元。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可供查封的财产线索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某某路某某号房屋。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申请人将提供位于________,价值约________万元的房屋作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