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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张建超,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凌家镇牌坊坝村6组33号。
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陈廷富,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347号6栋4单元1号。 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杨正伟,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会嘎窝组003号。身份证号码:532929197008081917.被申请人:黄永良,男,白族,1967年10月4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会嘎窝组011号。身份证号码:532929196710041910.请求事项:
1、查封被申请人杨正伟名下1936亩林权(林权证:云政林证字(2013)第00713号),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流转登记。
2、查封被申请人黄永良名下280亩林权(林权证: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46号),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流转登记。
3、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2009)大中民终字第603号】,即维持云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9)云民初字第152号】。判决内容为二被申请人应连带向二申请人支付47.3万元,并应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支付,且一审诉讼费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8395元。
2009年12月24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应二申请人的申请,云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自此,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但二被申请人拒绝主动配合,至今仍欠43.3万元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同期银行利息和8395元诉讼费,三项合计已逾70万元。
现申请人到云龙县林业局查明:
1、被申请人杨正伟名下共4个林权,共5660亩,分别为: 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01号,2333.1亩,已于2012年5月4日抵押给漕涧信用社。
云政林证字(2012)第00518号,1338亩,已于2012年5月18日抵押给大理海东银行。
云政林证字(2008)第16199号,52.9亩,已于2012年5月4日抵押给漕涧信用社。
云政林证字(2013)第00713号,1936亩,未抵押。
2、被申请人黄永良名下林权1个:
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46号,280亩,未抵押。 被申请人杨正伟已于2012年将名下3724亩林权抵押给银行,有逃避债务、抗拒执行之嫌。申请人从云龙县林业局得知,二被申请人正在就未抵押的两个林权办理林权抵押事宜。为及时、顺利实现二申请人的债权,为确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及时批准!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健超、陈廷富 代理人: 2014.4.22
附件:
1、云龙县林权管理工作站出具的《杨正伟、黄永良林权登记信息》一份。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万元人民币。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 经依法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名下有位于 XXXX。
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已经产生利息5万元人民币左右,最终利息将按月利率2%计算到还清日止),保全XXXX不算超值。为了本案以后的生效判决得到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申请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45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愿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0一四年月日
仲裁保全申请书
申请仲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员工申请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
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因__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会正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特请你会采取________保全措施,如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________(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一九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或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