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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书
申 请人: ×××女×年×月×日出生住××××小区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男 ×年×月×日出生,住×区 ×号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两被申请人尚未结算的存在于××××××人民币×××万元。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被申请人×××因××××××而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万元整。至起诉之时,被申请人分文未归还。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特依据《民事诉讼》第92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查封或冻结两被申请人尚未结算的存在于××××××人民币×××万元。请求贵院准于财产保全。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保全担保书一份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姓名_____,*别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
1、请求
2、依
3、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和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______,被告订立劳关系,被告工作岗位是______,*_____元/
近日,
“_______”)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_______
仲裁委作出_____劳
因被告在职期间严重反公司规制,原告按常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完全合法,故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调任原告处______期间,未按工作岗位职责及要求完成_____部工作,外派间未上级交派的工作任务,____年____月___日旷工,严重失职。依照第二十五条和(以下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
综上所述,
此致
________*法院
原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许丙银
地址:惠民县魏集镇成庙村
被申请人:xxxx
地址: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及账户金额。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3日被申请人雇佣的肇事司机开车由北向南行驶经过魏集镇成庙村公路路段时,把在路东侧清扫马路的环卫工人许吉良撞致身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申请人负全责,被申请人拒接交通部门赔偿调解或调解不成功。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及账户金额,保全申请人预付赔偿费用的安全。
此致
惠民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许丙银
年月日
附:县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处理结果一份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许丙银(系受害人许吉良之子),男,生于1983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惠民县魏集镇成庙村。
原告:xxxxxx(系受害人许吉良之妻),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xxxxxxxxxxxx车辆所有人
被告:xx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址: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惠民县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x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xxxx之夫许吉良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11840元,丧葬费28842元,被抚养嗯生活费6008元,家属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66690元;
3、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3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xxx驾驶
xxxxxxx所有的鲁xxxxx号运输型拖挂车,从xxxxxxxxxx村卸载砂石料后返回时,当车自北向南行至魏集镇成庙村公路路段时,由于驾驶不当,致路边东侧正在清扫马路的环卫工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死者属许丙银之父、xxxx之夫。 该次事故经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x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环卫工人许吉良不负责任。现被告人xxx及被告人xxx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经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终结,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另外,鲁xxxx号运输型拖挂车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第三人人保滨州支公司投保车辆强制保险,保额限额为11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原告人:许丙银xxx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交警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期限吗?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权及期限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第95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是以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一致书面申请存在的。也就是说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权即丧失。
第二,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少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寄希望于交通事故承办民警的赔偿调解。的确,调解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公平的调解也是最廉价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在2的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为主,非经两次调解并出具《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事故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所以就损害赔偿问题而言,交通警察一边认定责任,一边主持调解;既当警察又当法官。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损害赔偿强制调解权被收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赔偿调解必须是事故当事人自愿并书面申请,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调解。并且调解必须是在责任认定做出后双方无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开始。否则如果发生如下这些情况则调解终止:一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三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告知事故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县交警大队事故科:
我叫许丙银,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0543-5658165,现居住于惠民县魏集镇成庙村。于2011年8月3日在魏集镇北成庙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其父被撞身亡。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请求事项:要求肇事方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ΧΧ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人民币3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人民币300,000元。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可供查封的财产线索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某某路某某号房屋。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申请人将提供位于________,价值约________万元的房屋作为担保。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康乐小区荣乐胡同广乐路5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联系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东良马村。联系电话: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冀AFL23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5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2时55分,被申请人驾驶冀AFL231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穆金龙),沿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闫广驾驶的冀AFF65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FL231号小型轿车。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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