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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大全)

2022-07-05 0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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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申请人: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写法人、机构名称被申请人: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被申请人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金额、所在地点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书

申 请人: ×××女×年×月×日出生住××××小区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男 ×年×月×日出生,住×区 ×号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两被申请人尚未结算的存在于××××××人民币×××万元。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被申请人×××因××××××而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万元整。至起诉之时,被申请人分文未归还。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特依据《民事诉讼》第92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查封或冻结两被申请人尚未结算的存在于××××××人民币×××万元。请求贵院准于财产保全。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保全担保书一份申请人:×××

×年×月×日

第三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异议人: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ddd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12345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12345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请求理由:

法院于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

1.从事实上看:12345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ddd,这是事实。但该车是ds(四川宜宾江安县人)于二000年八月购买,ds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协商,ds所购车借ddd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ddd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20xx年三月,实际车主ds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 ds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20xx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ds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0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ds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 00四年八月,ds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ds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12345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ddd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2.从法律上看: 12345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xx)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12345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ds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 12345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昆明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曾都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我诉被告何敬林(又名何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缺乏诚实,信用度极低,并且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为了确保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将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城白云湖湖滨花园18号楼2单元7层701号(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城区第20090100489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限制其转让等财产保全措施。本人自愿提供担保,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请人:余彩品

2013年12月27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余彩品,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随州市东城办事处文峰西街141号,居民身份证号:429001196403254612,手机:13908665876

被告:何敬林(又名何况),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西城白云湖湖滨花园18号楼2单元7层701号,身份证号:420619196205086492。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迅速请偿借款97500元及利息,并以在山东青岛搞工程让我花了近七万元,由他归还。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何敬林于2012年9月5日找到我,声称因搞工程急需资金,从我手中借现金(人民币)975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使用期限15天,即在2012年9月20日还清,同时以房屋作抵押。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总为三分。借款使用期满后,被告却躲而不见,原告四处找被告,至今未还分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迅速清偿借款97500元,并责令其按双方约定三分利率承担借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曾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余彩品

2013年12月27日

第五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镇xx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男,白族,XX年X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镇xx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 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xx.6.3存入;

2、 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卡号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XX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xx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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