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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
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因__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会正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特请你会采取________保全措施,如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________(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一九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或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它方法。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房产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X年XX月生,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北京市大兴区XXXX10号楼1单元1203,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1981年9月生,身份证号:XXXXXXX,
住:北京市海淀区XXX路1号院3号楼3单元204,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路2号1号楼1单元103的房屋一套,禁止该房进行办理产权转让或变更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特提请贵院对该房屋作出保全。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11月 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12:17 | #2楼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饶彬林
被申请人:邹汉文,男,汉族, 196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02187511,住湖南沙县安沙镇太兴村禾场岭组426号。
被申请人:陈波,男,汉族, 1969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90809775X,住湖南沙县安沙镇双冲村大屋村组398号。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邹汉文名下明城山庄A栋1622,金贸路290号501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陈波名下领袖新城C栋801,A栋802及陈波妻子名下碧桂园水蓝天3街5号的房产。或者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79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11年1月29日,被告一邹汉文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湘鼎典字(2011)第01-29-01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2011年1月29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借款的月利率为2.4%,月综合费率2.4%。被告一邹汉文将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壹佰壹拾万元的收据原件质押给原告,同时,被告二陈波自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被告一邹汉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
保证承诺书。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实际发放了400万元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催款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为防止被申请人将其有效资产予以变卖,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6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15:50 | #3楼
申请人:罗雄,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天柱县凤城镇龙泉巷31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雄 2012年8月13日
申请人:曾垂贵,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10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垂贵 2012年8月13日
申请人: 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住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XXXXXXXXXX公司
住所地:北京XX区XXXXXXXXXX花园B栋一层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10-XXXXX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在信合长丰京汉分社的存款 元,账号为:XXXXXXXXXX。或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账号等值财产或房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向贵院起诉。因被申请人经营期限即将于2013年3月到期,被申请人面临被注销或吊销的可能,并且极为可能转移资产对抗诉讼。鉴于上述紧急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同时愿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XX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