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用文书 > 申请书 > 详情页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3篇)

2022-07-05 00:13:59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3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3篇)》。

第一篇: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号

法宝代表人:xx

被申请人:陆xx,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综上,申请人认为,嘉劳人仲(2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xx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仲裁撤诉申请书

---

年 月 日

注:1。申诉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应用钢笔、毛笔书写。

篇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诉

北京金建英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诉

注:

1.申诉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范文写作金建英才 800hr@ 智慧创造未来

篇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诉

注:

1.申诉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 ----

3

第三篇: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已经由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审理并作出裁决,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不当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合同期限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月18日,仲裁委裁决时的适用的法律条款为:“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适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过了试用期”。而事实是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不是仲裁委认定的不超过一个月,因此仲裁委就当事人双方试用期限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收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上面约定仲裁委给予申请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辩期,因此申请人的答辩期最迟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书上却要求申请人x月x日去开庭,不到庭视为放弃按缺席处理,申请人没有口头或书面承诺放弃答辩期,但是仲裁委却只给了申请人4天的答辩期,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享有当然的答辩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有权利就要有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答辩期限是条件之一,必须给予保障,仲裁委这样明显显失公平,没有保证申请人的答辩权,同时仲裁委在举证通知书中给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也只给了4天,给申请人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时间限制。

三、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xx年入职并做出纳工作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时间和岗位,其同时向仲裁庭提交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据只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本案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原审案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的工作时间证据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是仲裁委对我方提出的异议未与理睬,并用结论来证明结论(见裁决书第2页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起始时间,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很不公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

此致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7月8日

推荐专题: 处分撤销申请书 撤销处分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