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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2022-07-05 0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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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 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梁 ,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 42010419710 038.

申请人:王 ,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42102219780 47.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 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

第三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李XX,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XX镇青年东路XX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X5230XXX。电话:139371XXXX

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XX3号1-3层A号;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XX,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XX洞上38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0X010XX9,电话:13608XX27XX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XX与被执行人冉XX于20xx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XX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XX,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xx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XX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现郑州银行XX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篇:拍卖房产交接申请书

拍卖房产交接申请书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0 年 4 月 20 日贵院出具执行裁定,裁定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岙东路上马段 xx 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4 处归我公司所有。

贵院出具上述裁定后,至今没有向买受人即我公司现场交付上述土地和房产,现我公司申请贵院派人办理上述土地、房产的现场实物交接。

特此申请,网准许。

申请人(买受人):青岛 xx 建业控股有限公司

第五篇:带租拍卖执行异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xx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xx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第六篇:拍卖合同,房产

拍卖合同,房产

篇一:委托拍卖合同(房地产)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标的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标的: 位于 房地产。 2、面 积:参考房产面积 平方米,参考土地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拍卖标的底价: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三条 拍卖方式: 有底价增价式拍卖。

第四条 拍卖时间、地点:拍卖人承诺在 XX 年 10 月 1 日前,在 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全景大厦8楼A座 举行拍卖会,对本合同所载的委托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 拍卖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 日内支付全部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人指定帐户支付拍卖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为 。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部分按1:1比例分配,并于违约之日起5日内由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

第六条 拍卖标的转移及费用承担:

1、委托人在买受人付清拍卖标的价款后,提交全部资料开始办理委托标的转移过户手续。

2、办理相关手续时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标的需缴纳的 等税、费由委托人承担。 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合法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

3、拍卖人应对委托人的(1)身份(2)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4、委托人在交付拍卖标的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拍卖人支付佣金,支付方式为;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

6、买受人办理好登记过户手续后,委托人和拍卖人即可办理最后结算。

7、拍卖成交后,标的需清场的,由委托人负责,在委托方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三日内进行。

8、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按委托底价的1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服务费。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A.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B.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C、其他 / 。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若拍卖未成交,委托人与拍卖人可协商调整拍卖保留价或变更合同,重新拍卖。如委托人不愿再次委托拍卖,双方解除委托拍卖关系。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执一份、拍卖人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标的底价的 5 %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标的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

1、

2、

3、

4、

委托人(签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拍卖人(签章):广西北海地产拍卖行有限公司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3号全景大厦8楼A座 邮编: 536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79)3086310 传真:(0779)3086353 签约日期:年 月日

篇二:关于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基础指南

关于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基础指南

目录 法院拍卖房产概述

一、 法院拍卖房屋定义

指的是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业主)无力履行按揭合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由各种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满足债权。而在过程中遭到拍卖的房屋就是所谓的法拍屋或银主盘。

注:法拍屋不一定是从银行查封而来,私人查封也有

二、 法拍屋的法律特点

1. 买方律师无法作出业权质询

2. 卖方不负责清理物业内的任何杂物

3. 不得转名或转售,除非得双方同意

4. 按市价出售,以拍卖形式进行,以价高者得为主。

竞拍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

一、 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二、 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是拍卖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核定房产评估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 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会导致拍卖失败,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四、 确定拍卖日期

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五、 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拍卖开始日前 30 日发布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 审查竞买人资格

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竞买人向拍卖人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

对竞买人数,法律无明确规定,但行业共识,竞买人数应为2人以上,否则应中止拍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七、 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八、 组织拍卖会实施

拍卖会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程序公开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的10%的定金;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九、 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当即付款,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风险

法院不是专业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因此在实际执行时,经常会出现司法权与行政权“打架”,信息沟通的不对称,为竞拍人带来无法预见的风险。

一、 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所有权证书经常出问题

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二、 房屋质量没保障——质量和瑕疵告知欠详,自行承担质量瑕疵

后果

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三、 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法律文书撤销,竞得人丧失合法依据

通俗地讲,“执行回转”即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四、 购房成本风险——款项必须一次性支付、拍卖税费佣金成本高

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

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其中保证金是竞拍人参与竞拍的“过路费”,竞拍人应在拍卖会举行前若干天将保证金打入专门账户,并凭借保证金收据到拍卖公司办理报名竞买手续。拍卖成交后,竞拍人的保证金冲抵购房款,如未成交拍卖结束后将退还保证金。竞拍成功后,竞拍人除了要缴纳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外,还要根据具体成交金额,支付给拍卖公司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一般为房价总额的1%~5%之间。另外,如果被拍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拍得房屋后办理所有权证时,还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在参与拍卖时,还必须留心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

五、 实际居住人拒绝搬离房屋的麻烦-或引发新诉讼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拍卖后也有可能会发生实际居住者拒绝搬走,进而引发新的诉讼。

例如:房屋租赁人由于租约未到,拒绝搬离房屋,这种情况下一般要等到租赁合同到期后实际入住人才搬离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恶意将房屋卖给第二手购买人,由于第二手购买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第二手购买人拒绝搬离。这种情况下,过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将全款退给二手购买人,拍卖人方可入住。

六、 其他—房屋遗留的杂物、琐事严重影响时效

法院拍卖房产涉及到债权等事务,会有有一些遗留问题,比如清场、清运等问题.可能处理起来有些麻烦,严重影响时效。

竞拍法院拍卖的房产的成本费用

一、 保证金

1.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

3. 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二、 拍卖费用构成

1、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拍卖成交佣金

2、个人所得税20%及营业税(5%)

3、契税

4、登记费

5、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规定照建设面积算)

6、《房地产证》贴花

7、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8、拖欠的水电费。

三、 资金成本、付款方式

篇三:拍卖协议书(三方)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拍卖方式为其取得坐落于上海市弄 号室房产(以下均简称:“该房产”),并由丙方提供中介服务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签订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的表述。

一,目标:甲方帮助乙方通过拍卖方式以 元(大写: )的价格取得该房产,此价格包括拍卖公司佣金,不包括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的佣金,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二,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场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应乙方要求该笔定金在甲方为乙方竞拍得该房产前由丙方代保管,并由丙方于甲方为乙方取得该房产《成交确认书》当日转付甲方。

2,乙方最迟应于年月日上午点前将拍卖保证金人民币貮拾万元整按甲方提供的拍卖公司账户支付给拍卖公司。

3,甲方若为乙方竞得该房产,乙方应按拍卖公司规定的期限支付成交款及拍卖佣金。 4,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支付。

5,尾款为本《协议》第一约定价格与本条第

1、

2、3款合计实际发生金额的差额,乙方应在取得该房产买受人为乙方的《成交确认书》五日内支付甲方。

三,操作方式:

1,该房产有乙方出资,产权人登记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亲属,或乙方与该亲属共有,乙方承诺该亲属对本《协议》无异议,乙方对亲属履行本《协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委托甲方员工先生(身分证号码: )代表其竞买,乙方应于本《协议》当日内将本人签署的委托人为乙方,受托人为李普先生,委托事项为竞买该房产的有效委托书以及乙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提供甲方;若该房产产权人登记为乙方指定的亲属或乙方与该亲属共有,则乙方应在本《协议》二日内将该亲属签署的委托人为该亲属,受托人为李普先生,委托事项为竞买该房产的有效委托书以及该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提供甲方.

3,拍卖现在的举牌价有甲方掌握,与拍卖公司以及相关方面的协调由甲方办理。

4,待取得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法律文书后,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为乙方办理产权登记。

5,过户时间以及交房按拍卖公司规定执行。

四,除外事项:

鉴于拍卖的特殊性,如遇撤拍,或甲方未能为乙方竞拍到该房产,则由甲方书面通知丙方无息返还乙方所付定金及拍卖保证金(如乙方已支付拍卖公司,则由拍卖公司直接返还乙方)

五,违约:除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事项外,甲方若为乙方竞拍得该房产,但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其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则本《协议》终止并且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付甲方的定金(含丙方将代保管的定金);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期付款,或未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则本《协议》终止,并且甲方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即由丙方将代保管的定金转付甲方);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及其近亲属均不得通过甲方自行购买该房产,否则应赔偿甲方相当与本《协议》定金数额的款项;甲方不以任何理由与第三房分享上述款项。除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之约定事项外,丙方代保管的钱款非经

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返还乙方或支付给其他第三方;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之约定转付款项,无需经过乙方同意;丙方若未如期转付定金,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额%的滞纳金;丙方代保管的钱款若发生遗失,导致的后果与相关责任均由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他:

1,若拍卖公司不承担该房产可能存在的欠费以及过户过程中上家的税费,则该部分款项包含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金额中。

2,甲乙双方各承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金额1%的中介费,甲方在全额收到乙方支付尾款当日支付丙方,乙方在取得该房产买受人为乙方的《成交确认书》当日内支付丙方;不论任何原因若交易不成,则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中介费用。

3,甲乙丙三方均以在本《协议》上所留地址为通知地址。

4,甲乙丙三方同日签订的其他文本若有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订,并由乙方当场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叁万元后生效。 七,补充约定:无。

八,《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签订后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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