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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申请书修改全文

2022-07-05 0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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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职教中心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等”的规定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执行以下处分

第一条.处分类别:

1、通报批评

2、警告3 、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勒令退学

7、开除学籍

二、考勤制度

第二条.迟到:二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上课迟到超过20分钟者算旷课一节。凡旷课者要通知家长一起教育学生,加强教育和督促工作,并作好记录。

第三条.请假:一学期请假超过总课时1/2以上者,重修,缓发毕业证,重修时不享受助学金;

请假手续:半日内,学生本人写请假条,班主任联系学生家长,班主任签字审批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一日以上到一周内,学生本人写请假条,家长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视情况拿出意见报学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审批;一周以上,学生本人写请假条,学生家长到校联系班主任,班主任视情况拿出意见由家长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核实后报校长室审批; 凡没办请假手续离校或周日(节假日)开学按学校规定时间不到校的,学生在半日内要与学校联系(住校生周日晚自习不能到校,当日晚7:00前联系学校),否则以旷课处理。一天以上由家长到校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条.旷课:没办理请假手续而没有上课(包括课程表安排的正课、自习课、晚修课以及学校安排的各种集体活动)的,以旷课论处。一学期累计旷课10节,给予警告的处分。一学期累计以上旷课20节,给予记过的处分。旷课达总课时30以上记大过,50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旷课达总课时80以上,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课堂纪律

第五条、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如擅自离位,随便进出,看课外书籍、讲话、伏桌或睡觉、讲笑、搞小动作等,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其他的参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未经教师同意,课内、课间不得到其他班内及教室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不服从老师管教,顶撞、谩骂或殴打老师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四、考试纪律

第七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该科成绩记为零分。

第八条、帮他人作弊者,视同作弊者,参照第七条处理。

五、学校宿舍管理

第九条、未经生活老师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不得带异性人员(含异性学生)进宿舍;不得留非本宿舍人员住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的纪律处分。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十条、夜不归宿或点名后离宿者,爬(翻)围墙、宿舍、校门、窗阳台等入(离)校的、熄灯后爬(翻)围墙、宿舍、校门、窗、阳台进入(离开)宿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违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十一条、不完成轮值卫生、不整理内务的,在宿舍用火、私接电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二条、晚上点名熄灯后在走廊、宿舍内玩耍、打闹、喧哗的,晚上点名迟到一次的,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十三条、不接受生活老师、校教职工的批评教育,或顶撞、恐吓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

六、其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内(教学区)穿拖鞋、短裤、背心、奇装异服、烫(染)发、男生留长发和戴首饰的,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学生抽烟、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喝酒进校或放假期间聚众喝酒、闹事给学校造成影响的均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重犯者,加重处分。

学校放学或放假要及时回家,不及时回家的,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者给予相应纪律的处分。造成后果,责任自负,且学校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

确需留校的要学生本人写申请,班主任批准,学校不同意不准出校门,否则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责任自负,且学校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无申请或没签字批准的及放假期间不经学校同意回校的,视为没按时回家处理。

第十五条、上课、开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间内玩(或听)手机、MP

3、MP

4、游戏机等,或手机不关机的,当时自觉主动交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一律由学校收起代为保管,由家长来学校领回,并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重犯或不听从教育者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再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不主动及时上交的,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生食堂管理规定、图书室管理规定、实验(实习)室管理规定、电教管理规定、进出校门管理规定、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不服从老师、学生干部管教,顶撞、谩骂或殴打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七、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①带食品(包括早餐)到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多媒体室等公共场所吃.②在校园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踩草地、损毁花草树木的.;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十九条、同学之间有矛盾,找老师调解.如果因争执至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的处分,赔偿受伤者医疗费。欺负弱小同学,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造成伤害的,初犯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并赔偿损失。重犯者,除赔偿损失之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取消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拉帮派,寻衅闹事,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学籍的处分。协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盗窃财物:事后主动承认者,退回赃物,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校查获,除追回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重犯者或惯偷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破坏公物: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的处分,赔偿损失;不慎损坏,学校查获的,给予记过的处分,赔偿损失;故意损坏,事后主动承认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赔偿损失;故意损坏,学校查获的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严重的取消学籍,赔偿损失。破坏绿化,污染环境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黄、赌、毒活动,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勒索财物者,除追还勒索财物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以上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以上的处分。

八、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后(或旷课达到相应节数的),由班主任调查,学生本人写经过和认识,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管理部门,不够处分的由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本人写出检查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一周总报一次);警告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直接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由校委会研究审批。所有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备案留档。

九、 纪律处分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经查实,受处分者确已改正错误,没有重犯,可以撤销处分。

第二十八条、纪律处分撤销的程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讨论通过,班主任和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审核,上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撤销的时间:从处分之日算起,警告处分一月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记过处分,三个月后才能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受处分者确已改正错误,一年后才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十条、受处分和撤销处分的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至撤销处分之前,不能取得校内任何荣誉称号,不能享受各种助学金和奖学金待遇,德育考核不合格。在还没有撤消处分前就该毕业或实习的,缓发毕业证,暂不不安排实习就业。撤消处分后,再发毕业证,安排就业。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杜集区职教中心。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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