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用文书 > 申请书 > 详情页

撤销辞职申请书(合集)

2022-07-05 00:11:01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撤销辞职申请书(合集)》,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撤销辞职申请书(合集)》。

第一篇:撤销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是xxx部门的员工,曾经于x月xx日提交给您我的`离职报告.现经过认真思考再三, 决定自愿留在公司继续工作,特收回本人的离职报告, 并对给您造成的麻烦表示真诚的道歉.

特此申报并以您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丁建军,男,汉,身份证号码:65232619740803201X,电话: 被申请人: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江系该公安局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昌吉州准葛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并下罚款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24日11时32分,在准东医院,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因车费与我发生纠纷,并在我的左右脸部各打了一巴掌,我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选择了报警,并依法作出了伤情鉴定,2014年8月6日准噶尔公安局作出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我认为准噶尔公安局处罚明显畸轻,明显偏担违法行为人,理由知下:

一、本案中史伟明使用暴力在公共场合对我实施了伤害,并造成了我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属故意伤害并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明显处罚过轻。

二、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对我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后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也未主动投案,不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轻,不应当对史伟明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的史伟明殴打并伤害我一事中我不存在过错,我被殴打伤害后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而是选择了法律的保护。

四、案发当日,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被公安民警带回头宫派出所后,史伟明在头宫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一直对我进行辱骂,直到我请求民警予以制止,才停止。以上事实由当日值班民警及头宫派出所视频,音频监控为证,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综上,准噶尔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的处罚明显畸轻。请求撤销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处罚申请书

减轻处罚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第三篇: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

8、NO:11906549956

9、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2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2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试想,在车辆年审时处罚近两年的车辆违章行为,会有多少人能够记得清楚每次违章的细节,又会有多少人交了类似的冤枉钱???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第四篇:撤销申请书的模板

本人于__年4月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因当时个人自身原因,计划辞职,留出更多时间照顾家庭,现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在工作与照顾家庭上自己可以协调好,所以请求收回辞职报告。本人已经过深思熟虑,对因此给单位带来的麻烦深感抱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勤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第五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治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别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别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的规定”。《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别能适用《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别能适用《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别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别是市、县人民政府都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别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挑选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差不多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如今,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人:

2012年8月16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出自:查字典范文

链接地址:http://fanwen.chazidian.com

推荐专题: 处分撤销申请书 撤销处分申请书 撤销辞职申请书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