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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大全)

2022-06-01 0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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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女,白族,19____年07月16日生,住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男,白族,19____年12月07日生,_____人,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___)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_____).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______________,存款_____,__________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_____分行开户,存款_____,卡号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第二篇:继续查封申请书范文

继续查封申请书

继续查封申请书‎

‎篇一: ‎

续查封申请书‎ 续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汉族,现住址:‎ ‎

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xxx,*号码: ‎

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在*‎xx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xxxxxxxxx‎存款**‎25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深圳市‎xxxxxxxxxxx‎有限公司x‎、深圳市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x)深南法xxxxxxxx‎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上述账户,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1x年4‎月17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xx*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

‎篇二:

‎续查封申请模板 续查封申请‎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市 区 ‎*法院 申请人: ‎

二〇 年 月‎ 日 续查封申请 申请人:‎

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高‎xx坐落‎于xxx市桥东区胜利‎北街178号神州嘉园x-x-xxxx‎号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我单位申请执行与被申请人高‎xx‎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于‎201x年6月‎22日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xxx‎市xx区*法院 申请人:‎

公司 201x‎年6月1日 续冻(封)申请书‎ 申请人:‎

深圳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续冻(封)‎ 申请理由:

‎申请人是(201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号案的原告。贵院于201x‎年10月依法‎对本案被告 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在‎银行存款续冻期限等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根据第‎二十九条以‎及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续冻‎(封),望‎准许。 特此申请-‎ 此致 宝安‎区*法院 申请人: ‎

有限公 201x‎年 月 日

‎ ‎篇三:

续封申请书‎ 财产保全续期申请书‎ 申请人: ‎

临沂市梦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华, 董事长。‎ 申请事项: ‎

依法裁定续延(‎201x)临兰商保字第‎8888888号‎查封期限。‎ 申请理由:

‎申请人是(201x‎)临兰商初字第6666‎号案的原告暨(201x‎)临商终字第55555‎号案的被上诉人。我单位于‎201x年‎12月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贵院于‎201x‎年1月依法作出(‎201x)临兰商保字第‎8888888号,对本‎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海泰贸易厂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临沂市‎海泰贸易厂‎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相关财产一宗‎,现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根据‎第二十九条以及‎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续‎封,望准许。‎ 特此申请-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 申请人:

‎临沂市梦裳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篇四:‎

‎续查封申请书 续‎封申请书 申请人:

‎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卫星,职务:

‎总经理 被申请人:‎

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青岛保税区*路‎49号1-17‎号 法定代表人:

‎杨生,职务:

‎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修工程款纠纷一案贵院尚未审结‎。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判决得到有效履行,申请人根据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特申请贵院对已查封的被申请人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 此致‎ 黄岛区*法院 ‎申请人:

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x年1‎月14日篇五:

‎续查封申请书 续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

*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市学府路‎70号。‎(来自:。smhaida。cm ‎海达 ‎范文 网:继续查封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任敖林,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

504058202086‎)。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苏长丰耐火‎

材料有限公司、*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朱建农、朱国平、朱‎丽霞、陈国瑞、陈芳、‎陈越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号(‎201x)镇商初字第‎134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

5040582‎02086‎),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1x

年3‎月21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

以续行查封。‎ 此致 镇*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

*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第三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6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XX省XX市XX路特1号。 单位负责人XXX,系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中心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64年X月X日出生,住XX村13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0010。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住XXX街X号X楼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7823。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共计 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在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XX)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6个月(2015年10月22日-2016年04月22日);2016年4月12日,被申请人XXX在XXX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270万元,期限为2016年4月12日-2016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授信协议》、《借款借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申请人XXX以其所有的位于XXXX号22994.8平方米工业土地及地上总建筑面积14492.56平方米房产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申请人XXX、XXX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保证担保。

该贷款已于2016年4月22日逾期,被申请人XXX差欠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罚)息。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财产,便于本案判决后能顺利执行,避免造成原告资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望准许!

此 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承 诺 2016年5月24日 函

因我行申请贵院对湖北山乡食品有限公司、林成国、张春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额人民币 元)措施,我行愿意以自有的财产为贵院的`本次财产保全承担完全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2016年5月 24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14:37 | #2楼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35岁,现住东胜区富强小区3号楼中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710255728,电话:13948877966。

被申请人:屠玉平,男,汉族,32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0424198004293616,电话:15335535744。

被申请人:乔琳君,女,汉族,30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8202150329,电话:18647192870。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15-0019440,许可证号:2015-211-001);

2、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约定利率为3.0%,未约定还款期

限,并将利息已结算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却利息不予给付、借款不予偿还。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15-0019440,许可证号:2015-211-001)和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此政

东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10:44 | #3楼

申请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锦霞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71252486-5

被申请人: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在103103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黄冈市黄冈城东区《花园还建小区1-6#楼进户防盗门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防盗门数量1088樘,单价1080元,合同总额1175040元。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进户防盗门全部安装完毕。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12月30日,应付申请人1081036元,除已付100000元外,尚欠981036元,应付违约金及损失50000元。被申请人累计应付申请人1061036元。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号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31036元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愿意为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此致

黄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锦霞 职务:总裁

受托人:姓名:李欢,工作单位: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职业:工作人员,电话:13635863882

受托人:张阳 职业:律师 电话:13971702538 代理人张阳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李欢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单位: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锦霞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第四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注:所有当事人姓名、机构名称均为化名,其它信息均为虚构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海县支行,住所地昌海县昌海镇万寿街中段。负责人郭武山,行长。电话:7689999(办电)

被申请人:昌海县通大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昌海县昌海镇。法定代表人董德中,董事长。电话:7685666

被申请人:董德中,男,19xx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海县昌海镇。电话:1389999999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位于昌海县昌海昌海红旗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建房字第140695号)予以查封。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昌海县通大摩托车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20xx年7月9日,贷款以被申请人董德中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昌房字第20079号)抵押。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均未按期清偿。现该笔贷款抵押房屋处于建凌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范围内,其周边房屋已经拆除,申请人的抵押物处于极不稳定和不安全状态之下,风险极大。

现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就该笔贷款向你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你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此致

  辽宁省昌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海县支行

  20xx年1月28日

第五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负责人: 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工程有限公司,住址:xxx,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xx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内的存款x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元。

事实理由:

xx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xxx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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