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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生于1988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商**睢阳**村**号。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批准减免或缓缴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诉徐**、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现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或缓缴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准许。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请求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因与 产生 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贵院提起上诉。收到了须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天起七日内(即 年 月 日)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书。
由于申请人为下岗人员,现在没有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巨额的上诉费用 元,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批准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用为盼!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