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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幢____室,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对申请人的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进行司法鉴定;
2、对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高____驾驶皖A________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高____应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____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合肥市滨湖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足拇指骨折,右足第1跖骨骨折,右肩部及右胸部软组织损伤。后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出院后,原告经复查,后期需要进行右拇趾外翻畸形的矫正手术和右肩峰下滑囊炎的理疗。
日前申请人已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该案现正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公安局法医XXX,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9年10月X日生,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西尧头村36号。 电话:0000000-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66年10月X日生, 住址:周至县富仁乡XX村XX组,
电话:000000000
申请事项:
1、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进行鉴定;
2、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在维修期间申请人租用同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xxx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东风牌自卸车)沿富仁乡建兴村五组生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渭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xxx驾驶的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申请人李xx)相撞,致xxx及乘坐人xxx受伤,车辆受损。
20xx年x月xx日,周至县公安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公交认定
【20xx】第0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认定“xxx驾驶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xxx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客货混装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造成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基本报废。
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其车辆各项经济损失金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望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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