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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合集)

2022-03-25 16: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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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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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空港**金闻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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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地址: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

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杨某系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于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20XX年X月X日

第三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年XX月XX日生,XX籍。

申请人因周XX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XX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XX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XX市XX区。

其次,XX市XX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法定代表人:f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二):

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

律师事务所:________

律师:________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申请理由:

作为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委托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后,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认为贵单位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提出管辖权异议。

理由如下: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此致

申请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三):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诉被告宋XX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早在1997年离开永寿,现居住在咸阳市XX路XX小区XX号楼31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XX市XX路一楼一单元,所以,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咸阳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四):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贴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贴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五):

申请人:M*,男,1976年7月6日生人,住:泰山区**乡S家结庄村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W*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06年7月日向被告的哥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我的哥哥不是同住的近亲属,送达是不贴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致于我实际收到起诉书的期间为2006年7月22日过了管辖权异议期限,使我丧失了诉讼权利。所以应当把起诉状给重新送达给我以保障我的诉讼权利。

关于管辖权,该涉案合同系买卖合同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这一事实有原告举出的由被告本人签名确认的欠条为证,欠条中清清楚楚地载明本案讼争款项为“质量保证金”而并非“加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所以,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关于举证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贴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贴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所以,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职责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供给任何能够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M*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六):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x号,联系电话:...x

委托代理人:姚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村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天民初字第xx-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xx县xx镇xx路...x号,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xx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xx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7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七):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或反诉×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个体工商户,应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身份事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及与异议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系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或反诉×告)×××(姓名或名称)诉……(案由)一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具体理由),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八):

申请人:中国XXXXXX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XX坊XXX栋XXX楼。

负责人:XXXX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黄山市XXX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由贵院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申请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此致

黄山市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X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九):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供给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并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所以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06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能够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所以,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十):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07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职责。”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职责:(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职责”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职责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

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12】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09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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