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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简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A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律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律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就下列事项作出鉴定:20xx年3月14日,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院发生爆炸事故中,编号为的燃气表质量是否合格。
鉴定目的:确定涉案事故房间内的液化气浓度过大,究竟是编号为的燃气表质量不合格漏气造成的,还是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管道漏气造成的,还是煤气灶没有关好漏气造成的,以及涉案事故房间内另一液化气罐漏气或对其操作失误造成的。
事实与理由:
宋诉B市燃气有限公司、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B市公安局分局20xx年7月28日作出事故调查结果报告,认为燃气表左恻壁一内径为2.2公分工艺孔漏气遇电火花是引发爆炸事故的原因。申请人认为,虽然此次事故的原因是燃气泄露遇电火花而引爆的,但是燃气泄露有多种可能的原因,如用气后未拧紧,或者燃气管道泄露,事故现场另一液化气罐漏气等等。B市公安局分局调查结论认为:燃气表左侧壁内径为2.2公分工艺孔漏气遇电火花而引发的爆炸事故。显然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正常使用管道压力应该小于10kpa。而此工艺孔是400 kpa过盈配合压进去的,浙江省燃气具有限公司在100kpa条件下检查了密封性,合格不漏气;而且事故发生时,工艺孔的堵头已经飞出找不到。应该是爆炸将堵头打飞的,而不是堵头漏气。B市公安局分局是从刑事侦查的角度对此事故进行调查,作出的结论,意在排除人为作案的可能,且公安分局并无对燃气表具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的资质和检测手段,该事故调查结果报告不应当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申请人要求对涉案燃气表具进行质量鉴定,请求B市区人民法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此致
B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综上所述,对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向有法院委托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除此以外,律图小编建议大家在书写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时仔细核对相关信息,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xxx_与被执行人xx,就xx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xx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曹xx,男,汉族,x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址:重庆市xx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xxxx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xxx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xxxx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xxxx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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