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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优秀范文三篇)

2022-03-25 16: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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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朔降笔氯诵倘范ㄓ屑ㄗ矢竦募埂⒓ㄈ嗽猩滩怀傻挠扇嗣穹ㄔ褐付āG嗟壕哦σ窖痉ㄖ行募捶巧昵肴擞氡簧昵肴诵倘范ǖ模喾抢澄魇腥嗣穹ㄔ褐付ǖ模荨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诿袷滤咚现ぞ莸娜舾晒娑ā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二篇:评估异议书

评估异议书

一、关于主房:

1、主房的面积不对。评估面积为236.28平方米,实际面积为243.46平方米,相差7.18平方米(我主房面积116.49平方米+阳台5.25平方米=121.73平方米X2层=243.46平方米这个面积还没有包括我的外楼梯面积

9.98平方米。外楼梯斜长5.9米X宽1.10米)

2、我后地下室两层是和住房一体建起来的,应计算在主房面积内。评估给我按浮房计算不同意。成新按4.5成新不同意。主房9.5成新一起盖的地下室,怎么就4.5成新了。另外,我的主房地下室一层为砖混,二层为砖平。两层的总面积为64.6平方米,评估只有59.86平方米,少4.74平方米。

3、主房每平方米给1314元我不同意,我这是二楼,不是一层的砖混,应按楼房的平方米造价计算。另外,我楼顶的琉璃瓦、外墙的瓷砖和马赛克、铝合金窗户评估都没有计算进去。

4、主房装修给我评了个41255元,差距太大了。我实际花了24万元装修,仅这一项就差了20万元。

5、我主房上下所有的门斗没有评估;有线电视两套没有评估;室内所有吊橱和壁橱都没有评估;室内铁艺楼梯和所有暖气罩都没有评估;厨房大理石和窗台大理石延长米都不对。

二、关于浮房

1、前门房评估面积为87.9平方米,实际面积为90.1平方米,相差

2.2平方米。评估成新9.2我不同意,因为前门房建在主房之后(主房9.5成新)应在9.5以上。浮房上面另起脊上石棉瓦,没有计算。

2、前门房地下室:

(1)评估给按地窖算,我不同意。我地下室有楼道,大板屋顶,面积为24.99就平方米,是标准的地下室构造,应该按照地下室价格进行评估。

(2)面积不对,地下室评估面积15平方米,实际为24.99平方米,少了9.99平方米。

(3)地下室入口楼道4.16平方米(楼道斜长3.28米x宽1.3米)没有计算在内。

(4)前门房的暖气、锅炉、自来水等没有进行评估。

三、关于仓棚:

仓棚每平方米90.31元我不同意,院内仓棚95.51平方米,全部水泥地面,新落叶松檩子和檩条,新石棉瓦,而且还有采光瓦,每平方米低于300元是不行的。

四、我的意见:

1、主房应该按照楼房的平方米造价进行评估,后地下室两层和两个阳台及楼梯应按住房面积计算。

2、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的附属物和室内装修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直接协商决定。评估仅供参考。

拆迁户:李焕瑛

管辖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鉴定异议申请书

第三篇: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 市xxx弄xxx号402室。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11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xx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xxx自2010年6月xxx日已被羁押于xxx市xx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xxx监狱。鉴于被执行人x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xxx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xxx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xx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xxx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xxx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xxx)xxx执刑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xx刑初字第xxx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xxx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拆迁补偿时间为2004年xxx月x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07年xx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xx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三、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xxx的份额。即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04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xxx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产。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04年xxx月xxx日,与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xxx未签字,修改处有xxx市xxx区xx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xxx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xxx没有关系。所以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是被执行人x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五、被执行人xxx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xx年申请人与xxx离婚,儿子xxx时年10岁。当时约定xxx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人民法院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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