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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 12 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
西安交通大学 4
金属材料强度国家重点实验室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
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制造系统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结构强度与振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大连理工大学 4
海岸和近海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工业装备结构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束材料改性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
精细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曾评估为差,经整改未摘牌)
浙江大学 10 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现代光学仪器国家重点实验室
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流体传动及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水稻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分室) 化学工程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聚合反应工程实验室) 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分室) 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上海交通大学 6
海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医学基因组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金属基复合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系统与振动国家重点实验室
癌基因及相关基因国家重点实验室
区域光纤通信网与新型光通信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上海交通大学分室)
吉林大学 6
超硬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动态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
理论化学计算国家重点实验室
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集成光电子学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吉林大学实验区) 超分子结构与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华中科技大学 4
煤燃烧国家重点实验室
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塑性成形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数字制造与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同济大学 3 海洋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
土木工程防灾国家重点实验室
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济大学分室) 混凝土材料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哈尔滨工业大学 3
现代焊接生产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城市水质保障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先进机器人及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山东大学 2
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南大学 2
粉末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
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华南理工大学 2
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软件开发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虚拟现实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湖南大学 2
化学生物传感与计量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车身先进设计制造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重庆大学 2
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
输配电装备及系统安全与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电子科技大学 1 电子薄膜与集成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宽带光纤传输与通信系统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
综合业务网理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1
火灾科学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理工大学 1
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邮电大学 1
网络与交换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西南交通大学 1
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发布日期】1999-03-24 【生效日期】1999-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03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
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2.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予资助三类。
3.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定性评估结果由评估专家根据定性指标评定,定量评估结果根据实验室的有关统计数据经计算确定。
4.国家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定性、定量评估指标的内容、计分标准与方法另发。
三、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科技部基础研究司上报下一年度拟参加评估的实验室清单。科技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确定下达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清单。
2.根据下达的实验室评估清单,基金会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前一个月内将详细的评估方案下发到实验室和所属主管部门。
3.被评估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应在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基金会正式提交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报告》。
4.实验室评估包括现场评估和复评。
5.现场评估按学科分为若干小组,由同行专家以及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到现场进行。工作形式和内容包括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代表性学术报告、实验室考察和专家组会议讨论等。专家组应对所评估的实验室提出现场评估意见和提交评分表。
6.复评工作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进行,由参加现场评估的部分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对同一学科的实验室统一进行讨论、比较和打分等。根据复评的定性排序、定量排序以及综合排序等,确定本学科的初步评估结果。
7.本年度实验室评估工作结束后,基金会应向科技部正式上报初步评估结果、评估工作总结和其他相关资料。
8.根据基金会上报的评估意见,科技部根据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对本年度实验室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公布评估结果。
四、附则
1.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被评估实验室的正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中的本单位成员或其他的直接关系者,不能参加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2.各主管部门和实验室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评估工作。实验室所报资料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进行批评,严重不实者,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3.科技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择优支持,以改善其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提高其科研能力和开放水平。
4.最终评估结果排序中列前15%的实验室为优秀实验室,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将依照程序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最终评估结果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单独排序中列后15%的实验室为不予资助实验室,科技部将不予资助运行补助费和设备更新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予资助的实验室将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但可作为部门开放实验室参加实验室评估。
5.部门开放实验室的评估参照本规则执行。最终评估结果排序中列后15%的部门开放实验室为不予资助实验室,将不予资助运行补助费。
6.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
7.本规则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
1 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 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
2 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二十条 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 3 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现场考察时间和个别访谈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 4 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科学部在现场评估后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 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向
5 科技部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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