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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 ,男,_生,住上海市嘉定区_
被申请人:_公司
法定代表人:_ 电话:_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_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 _ 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 _《民事调解书》和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据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评估、拍卖已经被 _ 《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的压铸机和加热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___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9楼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______,住河南省长葛市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_______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_______,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_______,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_______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_______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_______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此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__年2月21日
申请人: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
法定代表人:__,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
法定代表人:__,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__,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__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属于被申请人__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__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偿付申请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已生效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__年10月28日作出的__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属于被申请人__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__号房产已于20__年1月7日被贵院查封。
为了判决得以执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判决权威,特申请贵院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且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