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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
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
(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书范文-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理由
执行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宜昌四季花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夾湾路96号。
代表人冯向荣,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请求事项:
中止执行、拍卖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
事实和理由:
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与湖北兴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宜昌四季花都
1-4号楼架空层系宜昌四季花都全体业主共有财产,2009年12月16
日星期三,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与湖北兴焱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楼架空层权属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该执行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
据,人民法院执行拍卖该财产,剥夺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申请人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特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拍卖宜昌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待权属纠纷
判决后再恢复执行,贵院审查批准!
此致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申请人:宜昌四季花都业主委员会
年 月日
关于中止拍卖的函
湖北拍卖有限公司:
因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与湖北兴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委托贵公司拍卖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面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架空层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开发商湖北兴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宜昌四季花都业主委员会与湖北兴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架空层权属纠纷一案,在人民法院就架空层权属作出判决前拍卖该财产,侵犯了的宜昌四季花都业主全体业主财产权利;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公司中止停止拍卖宜昌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
特此专函。
宜昌四季花都业主委员会年 月日
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原
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
一、二审第三人):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
一、二审第三人):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
一、二审第三人):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
一、二审第三人):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
一、二审第三人):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
一、二审第三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
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
一、二审第三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X号
法定代表人:XXX,部长。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2011)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正在审查立案。
鉴于申请人利用承租房屋经营XX维持一家生计,同时该承租房也是申请人一家生活居所,除此地外再无其它去处。如果强令执行,无疑致申请人于绝路,恳请贵院以人道为先,慎重处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贵院亦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此致
北京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