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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李西山,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七西村村民。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西山与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07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07)泰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7130.16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满,但被告仍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申请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西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评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兰州市雁西路138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新亚中学(房产、土地还是所有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
一案已由贵委受理,为
(目的),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贵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新亚中学
进行评估鉴定。
此致 兰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1日
申请人: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 李兴
诉讼代理人: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家好 袁园
申请事项:
通知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鉴定人员陈军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对于滨江市光明鞋业公司与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滨江市保险分公司的委托,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塑模专业工程师陈军于20xx年11月29日陪同保险公司的同志到滨江市保险公司对实物进行鉴定。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于20xx年12月12日作出**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认真仔细,是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毫无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
代理人:苏家好 袁园
20xx年5月7日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
xx,男,2005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一里xx楼x门x号。
法定代理人:xx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
申请理由:申请人xx,xx之子,母亲去世前已离婚,孩子判定由女方抚养,现年8岁,随同姥姥xxx,老爷xx共同生活。
申请人xx之母xx因与有妇之夫米清中感情纠葛问题,于2010年3月自缢身亡,后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米清中对xx之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海民初字第1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xxx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xx各项费用202001.00元整。该判决2012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也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尚未执行完结。
申请人在xx去世后,失去了生活费来源,现有上小学,家境已极度贫穷,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计。恳请贵院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望能批准,为盼!
此 致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4
年
月
日
司法审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忠(鄞县五乡兴业静电喷塑业主),男,1971年1月16
日出生,汉族,住鄞县五乡镇蟠龙村。 被申请人:宁波中迪洗衣机厂 住所:宁波西郊望童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龙,厂长
申请事项:
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公司财务帐目进行司法审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经鄞县人民法院(2001)鄞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于今年3月20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仍有意逃债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库存原材料、往来资金、应收债权等财务财目予以司法审计,请予支持。
此
呈 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1年5月10日
异地扣押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忠(鄞县五乡兴业静电喷塑业主),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鄞县五乡镇蟠龙村。 被申请人:宁波中迪洗衣机厂 住所:宁波西郊望童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龙,厂长
申请事项:要求对已由贵院保全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洗衣机采取异
地扣押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经鄞县人民法院(2001)鄞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于今年3月20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很有采取低价转让或出卖已被扣押的洗衣机,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及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如上申请,请予支持。
此
呈 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1年5月10日
司法协助申请书
苏尼特右旗公安局赛汉塔拉镇派出所:在贵所处理的杨建华非正常死亡一案中,因杨建华死因鉴定已作出,其尸体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遵照贵所尸体处理通知书按照农村丧葬习俗,经我们家庭成员研究决定在近日对杨建华的遗体进行殡葬,但由于杨建华的遗体是在案发后由其雇主段宏明、刘富平送交苏尼特右旗医院,据知医院太平间每日收费310元,死者杨建华的直系亲属,均系多伦县农民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力交纳高额停尸费,故此现向贵所提出申请,申请贵所责令送尸保管人段宏明、刘富平立即交纳停尸保管费,以便于申请人近日尽快对杨建华的尸体进行殡葬。
特此申请
申请人:郭文芝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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