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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赵赫 身份证:152104198209092818 电话:18947009910 住址:海拉尔铁路梅园小区153楼38号
申请事项
请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北京市具有权威性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诉海拉尔农垦总医院医疗侵权、过失、过错一案进行全面的司法鉴定。
鉴定项为:
1、申请人病历中的基本个人信息均为医院方随意伪造填写,还有日期前后两页病历中互不相符的,以及相关记录书写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这样的事实行为医方有无过错、过失及违法违规。
2、申请人痔疮术后72小时内出现高烧、头胀痛,医方的两次误诊、误治,导致病患出现颅脑内压高达380毫米水柱危及生命,痔疮术与高颅内压、细菌性脑膜炎、数次腰椎穿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申请人的病例中所写患者脑膜炎性质为病毒性脑膜炎,但实际给药治疗情况却是细菌性脑膜炎和病毒性脑膜炎两种性质的脑膜炎长期给药治疗,尤其使用抑菌素直至出院,多余药物是否会对患者的机体健康有影响,医院给出的病毒性脑膜炎性质结论是否构成过失?痔疮术后病发医院内获得性细菌性脑膜炎(各项常规检验数据完全支持细菌性脑膜炎的性质数据)是否与医方的术后治疗和护理的责任心不强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本案中脑膜炎与痔疮手术有无因果关系?注:(人体肛门部有一动脉丛可直接沟通颅内)
4、申请人住院期间多次多处出现小面积的轻度静脉感染、硬化,12月13日分别眼、鼻等科多项检查,其病历中并无全面记录,均未见各科检查报告单。2009年12月13日在海拉尔农垦总医院住院部外科实施第一次腰穿术穿刺两针,穿刺成功一针,术中无明显不良症状,术后无腰穿记录。2009年12月14日在病患本人意识清晰状态下未取得本人及家属的同意,又实施第二次腰穿术,腰穿术穿刺两针,穿刺成功一针,术中有明显不良症状(术中失败的针刺时左腿有明显的神经刺痛),取样送检市医院的脑脊液以装错瓶为借口,导致脑脊液样本被抗凝剂污染无法做细致的菌培养,术后无腰穿记录,12月18日海拉尔农垦总医院内科为申请人做了第三次腰椎穿刺术,腰穿术穿刺四针,穿刺成功一针,术中有极为强烈不良症状(术中失败的第一针穿刺时左腿有强烈的神经刺痛,病患喊了数次疼后医生才停止进针!)三次腰穿术前术前均未做任何急救、抢救的措施准备及明确陈述术后的不良反应,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多重性严重的过失、过错和严重多次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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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方实施的数次(三针成功穿刺,5针失败)腰椎穿刺术与申请人出院后出现的腰椎间盘病变:出院后一个月:L3-S1椎间盘膨出,L5/S1椎间盘向左后脱出,2010年11月5日复查腰3-骶1椎间盘CT平扫所示:腰3-5椎间盘层面见超出椎体边缘的环形组织密度影,腰4-5椎间盘层面并见超出椎体后缘中央的局限性软组织密度影,硬膜囊受压,腰5-骶1椎间盘层面见超出椎体后缘偏左的局限性软组织密度影,硬膜囊及左侧神经根受压。有无因果关系(腰椎间盘病变因素:第五大因素:外伤:第三点:早在1935年pease首先报告在腰穿后可导致椎间盘病变,这还是正常成功的腰穿术),及损伤程度。
申请人诉海拉尔农垦总医院医疗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虽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从分析病历和实施情况中可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多处严重过失、过错及侵权行为。申请人今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等之规定特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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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1、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国务院和有关医疗机关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有关医疗方面的鉴定。
2、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一般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启动程序不同:医疗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是否赔偿调解问题。医疗技术鉴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2.鉴定人员组成不同: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3.鉴定的组织者不同:医疗鉴定由属地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属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4.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鉴定重在解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5.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属地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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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而司法鉴定机构则接受:(1)司法机关(法院)当事人的委托;(2)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3,听证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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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司法鉴定对听证程序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医通常效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内部聘请的医学专家提问医患双方,必要时也会检查患者。
4,鉴定级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而要重新鉴定,则要满足以下条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5,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三,鉴定结论不同
1,内容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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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其中第(6)项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司法鉴定结论内容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
2,形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签字。
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四,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鉴于医疗鉴定结论在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医患双方无论选择什么途径解决纠纷,都要了解两种鉴定的主要区别,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达趋利避害之效果。
机构名称: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锡烈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5号
电
话:010-82693878 邮 编:10009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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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春松 许溥博 金怡珠 王智慧 涂光忠 沈亚中 崔志刚 詹楚材 李纬东 翟建安 杨东明 庄洪胜 杨文涛
机构名称: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焕明
机构负责人:邓亚军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空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 电
话:010-80481722
邮
编:10130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吴东颖
李胜霆
田薇
邓亚军
胡松年 赵辉
冯小黎
张峰 孙建东
张广宇
机构名称: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
机构负责人:张方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电
话:010-62229792
邮
编:10008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革新 肖承海 陈碧 王建强 陈大光 郭金霞 张鹏莉 张方 张小宁 杨绿君 洪坚 王杏捷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邮编:1100038 电话:64049330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万金华 庄明洁 余伯健 王克峰 任洪福 李玉奇 路健 鲍丽玲 郭传太 纪桂兰
郭克弘 赵淑珍 王桂香 王琪 渠玉蓉 王越英 王伶 梅桂森 王晓慧 何玺玉 祝扬 刘雅诚 许可证号:101105018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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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编:100081 电话:62184929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忠诚 王虹峥 唐伟松 李舜伟 程东源 于生元 马承宣 张保宁 刘桐林 刘宗惠 王佩燕 罗爱伦 左明章 纪宝华 王象昌 刘玉洁 林景荣 吴连方 贾乃光 沈向东 樊朝美 李树人 张懋植 刘维靖 赵守琴 柴枝楠 秦雨春 梅忠魁 李克华 王 军 徐庆中 邹万忠 何祖根 高东英 黄尚志 陈 东 李一石 李河民 聂惠民 周仲义 金维克 张 亮 毛小茂 杨 莉 卢世璧 顾倬云 翁霞云 张宏 李晔雄 范飞 邹丽萍 耿荣 王立文 虞人杰 王以朋 臧美孚 钟守先 郑宏 张洪 李高峰 韩文科 梁连春 杨志生 张伟 方俊林 叶启彬 姜毅 李比 凌锋 李莉 陆星华 乔群 文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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