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房屋鉴定申请书(大全)》,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房屋鉴定申请书(大全)》。
委托编号:
委托信息 委托时间 委托人身份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鉴定
事项及要求
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是 、 □否
工程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结构形式
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 是 、 □否 是否鉴定人出庭 □ 是 、 □否
注:鉴定人出庭费用500元/日次
案情摘要:
鉴定信息 鉴定项目 鉴定费用 元人名币
委托鉴定提交材料:(鉴定后需退还的材料请在□中打勾)
1: 需退还□
2: 需退还□
3: 需退还□
4: 需退还□
5: 需退还□
重 要
声 明 1、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份数为2份,需要增加鉴定结论 份,(增加鉴定结论每份收费100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鉴定材料《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
3、如有加急或其他要求的请说明:
委托人(签章): 委托单位(签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司法鉴定单位:
地址:
申请人:李××,男,汉,琢县×村×社。
申请人:胡××,女,汉族,琢县×镇×村×社。
委托代理人:毛××,××事务所律师。
杨××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陈志辉房产卖给邓铃川重鉴申请书
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
灵山县地方税 务 局:
本人于年月日把位于灵山县灵城镇三海双鹤开发区七星区文峰路(土地使用证号:灵国用(2004)第01-1309B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201129111号,土地面积:40.17平方米,建筑面积178.33平方米)的房屋卖给邓铃川,成交价人民币30万元整,分2次付款,待办过户手续,现因当事人对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房屋做出的评估结果(鉴定标的价格:人民币461860元整)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估。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1、此房产作为本人住宅,无出租收益,这份报告不应按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
2、本房产属于不规则建筑,俗称三角屋,漏斗屋,按本地风俗风水不吉利,不能以附近方正楼房的均价来评估,加之建设时考虑不周,布局不合理,升值空间不大,影响本房屋价值。
3、目前此房产是附近最先建起的,位于两条道路夹角,屋背无通道,两边暂时无房屋,若以后两边空地建房后,本建筑会被遮光、挡风,不利采光、通风。
本人希望贵单位能本着实事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为此,本人特申请对本人的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特此书面告知,请贵单位及时予以重鉴。
申请人:
日期:
房屋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黄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
蓉区都正街四条巷xx号。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x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芙蓉区向韶村xx栋2门xx号。
被申请人:杨xx,女,19xx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芙蓉区向韶村xx栋2门xx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将被申请人位于芙蓉区向韶村xx栋2门xx号房屋
(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0230xx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终结(案号(2010)芙民初字第2595号)。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位于芙蓉区向韶村30栋2门xx号房屋。现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要求,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冻结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请法院支持!
此致
芙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xx
2011年 月 日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1009室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北京) 网址:www.bjzycsl.com(长沙)电话:0731—85556053 85556153 85556253 传真:0731—85556253
房产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
,男,:
年:
月:
日生,:
,住:
,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
,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联系方式: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褚国群,所有的位于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上村事实和理由:
年我与
签订建房协议,约定为其建设位于
,现因双方对建房工程总价款存在争议,特申请法院对工程总价款进行评估。
工程款,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王云奎,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13052626027
申请人张桂芳,女,
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
被申请人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田桂。
请求事项:依法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
事实与理由:
一、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严重违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没有依据“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明显错误的依据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明显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本准则。评估基准日是2014年5月7日,即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2014年5月10日之前,明显违规,评估结果明显偏低,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同时,征收人单方确定评估机构,没有通知申请人,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是在申请人一概不知的情况下,由征收人的职能部门单方确定后秘密实施的,严重违反了公开抽签确定的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显失公正,丧失公开性,其评估结果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被评估房屋的评估价格结果仅为人民币29
5314、00元,明显过低,无法满足失去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取价
1 依据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物权。。
四、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了《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明显缺乏合法、合理适用的依据,根本不具备适用性,根本无法参照,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参照,丧失参照标准依据,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按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仅为3年,现已超过4年,不再具备文件效力。
五、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月21日,下发了《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城市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参照《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和朝办发(2013)158号文件执行。对申请人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按市政府最新文件执行。
综上,申请人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依法维护被拆迁物权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4年6月18日
房产评估申请书(共7篇)
申请评估申请书(共3篇)
评估异议申请书
评估拍卖申请书
重新评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