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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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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电话:XXX。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XX之妻,住址、联系方式同上。
申请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
异议申请人不服XXX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其所有的XXX房产的决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贵院立即停止对于上述房产的执行行为,立即停止贵院技术科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
事实与理由:异议申请人获悉贵院准备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是上述房产是异议申请人及子女仅有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之规定,贵院不能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应依法立即停止对于上述房产的执行行为,立即停止贵院技术科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先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异议申请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后方可对上述房产申请执行;另外,自贵院送达执行通知至今也不满3个月的宽限期,也是不能执行上述房产的。
综上,恳请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谨慎审查异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果贵院继续行使该不法行为,那么异议申请人将坚决捍卫二异议申请人及所抚养家属的最基本居住权利。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χχχ, 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评估异议书
一、关于主房:
1、主房的面积不对。评估面积为236.28平方米,实际面积为243.46平方米,相差7.18平方米(我主房面积116.49平方米+阳台5.25平方米=121.73平方米X2层=243.46平方米这个面积还没有包括我的外楼梯面积
9.98平方米。外楼梯斜长5.9米X宽1.10米)
2、我后地下室两层是和住房一体建起来的,应计算在主房面积内。评估给我按浮房计算不同意。成新按4.5成新不同意。主房9.5成新一起盖的地下室,怎么就4.5成新了。另外,我的主房地下室一层为砖混,二层为砖平。两层的总面积为64.6平方米,评估只有59.86平方米,少4.74平方米。
3、主房每平方米给1314元我不同意,我这是二楼,不是一层的砖混,应按楼房的平方米造价计算。另外,我楼顶的琉璃瓦、外墙的瓷砖和马赛克、铝合金窗户评估都没有计算进去。
4、主房装修给我评了个41255元,差距太大了。我实际花了24万元装修,仅这一项就差了20万元。
5、我主房上下所有的门斗没有评估;有线电视两套没有评估;室内所有吊橱和壁橱都没有评估;室内铁艺楼梯和所有暖气罩都没有评估;厨房大理石和窗台大理石延长米都不对。
二、关于浮房
1、前门房评估面积为87.9平方米,实际面积为90.1平方米,相差
2.2平方米。评估成新9.2我不同意,因为前门房建在主房之后(主房9.5成新)应在9.5以上。浮房上面另起脊上石棉瓦,没有计算。
2、前门房地下室:
(1)评估给按地窖算,我不同意。我地下室有楼道,大板屋顶,面积为24.99就平方米,是标准的地下室构造,应该按照地下室价格进行评估。
(2)面积不对,地下室评估面积15平方米,实际为24.99平方米,少了9.99平方米。
(3)地下室入口楼道4.16平方米(楼道斜长3.28米x宽1.3米)没有计算在内。
(4)前门房的暖气、锅炉、自来水等没有进行评估。
三、关于仓棚:
仓棚每平方米90.31元我不同意,院内仓棚95.51平方米,全部水泥地面,新落叶松檩子和檩条,新石棉瓦,而且还有采光瓦,每平方米低于300元是不行的。
四、我的意见:
1、主房应该按照楼房的平方米造价进行评估,后地下室两层和两个阳台及楼梯应按住房面积计算。
2、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的附属物和室内装修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直接协商决定。评估仅供参考。
拆迁户:李焕瑛
管辖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鉴定异议申请书
房产评估结果异议及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一:cc、男、汉族、vv年vv月vv日生,住xx路vv弄vv号;
申请人二:cc、男、汉族、bb年bb月bb日生,住xx路bb弄bb号。
申请事项:申请对xx房地师估(2011)估字第xx号-xx《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路xx弄xx号的户主和同住人,依法参加xx年xx月xx日由裁决机关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持进行的与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xx市某某区土地发展中心的调查与调解会议。现因申请人对xx房地师估(2011)估字第xx号-xx《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有异议且该评估结果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故根据《x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x房地资拆【2004】xx号)第十条“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规定,向裁决机关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明确提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并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王云奎,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13052626027
申请人张桂芳,女,
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
被申请人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田桂。
请求事项:依法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
事实与理由:
一、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严重违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没有依据“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明显错误的依据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明显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本准则。评估基准日是2014年5月7日,即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2014年5月10日之前,明显违规,评估结果明显偏低,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同时,征收人单方确定评估机构,没有通知申请人,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是在申请人一概不知的情况下,由征收人的职能部门单方确定后秘密实施的,严重违反了公开抽签确定的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显失公正,丧失公开性,其评估结果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被评估房屋的评估价格结果仅为人民币29
5314、00元,明显过低,无法满足失去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取价
1 依据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物权。。
四、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了《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明显缺乏合法、合理适用的依据,根本不具备适用性,根本无法参照,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参照,丧失参照标准依据,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按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仅为3年,现已超过4年,不再具备文件效力。
五、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月21日,下发了《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城市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参照《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和朝办发(2013)158号文件执行。对申请人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按市政府最新文件执行。
综上,申请人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依法维护被拆迁物权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4年6月18日
评估报告异议书范文
异议人(被申请人):徐泽涛、徐珏
被异议人: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蔡茜
地址:市铁东区万科大厦2011
异议事项
要求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自行撤销鞍俊资评法报字(2009)第012号评估报告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20xx年5月5日收到该评估报告,认为该报告在适用法律、程序上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错误,现提出鞍俊资评法报字(2009)第012号评估报告依法应自行撤销的异议:
(一)、该评估报告程序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六、九的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经省级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载明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在辽宁省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载明,其无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评估报告上有三名鉴定人,在现场进行评估的`仅蔡茜和杜利两人,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是资产评估,而杜利本人是房地产评估师,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杜利也不具备鉴定人资格,因此,该评估报告无效。
(二)、该评估报告适用法律错误错误。
该评估报告第六条所引用的法规依据错误,本案的评估双方都是自然人并非公司法人、也不是国有企业,评估资产也是私人资产,不受评估报告第六条所引用的法规约束,其评估报告应自行撤销。
(三)、该评估报告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的规定,本次鉴定的内容为对水淹物品恢复原状、重新装修费用进行评估,而该报告仅仅写明委托鉴定的财产现净值情况,对水淹物品恢复原状、重新装修费用没有写明,净值不等同与残值,其净值价格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评估资产应当以购置日的发票价格、市场价格或厂家指导价格为准,而申请人仅仅提供2000元的地板订货单据,价值8505元门窗壁橱的订货明细表也未见销售单位的公章,其余评估项目仅仅是申请人单方出具的工程明细表,因此,评估报告中写明的评估资产原值25655元不具备真实性。
3.申请人装修是在2008年8月,且部分装修有损失,存在自然折旧,且20xx年装修价格一直在下滑,评估报告中仍然认定净值为25655元,而评估报告中对此没有任何说明,因此,评估报告中写明的评估资产净值25655元不具备真实性。
此致
资产评估事务所
异议人代理人:任彦成
20xx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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