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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异议申请书(大全)

2022-03-07 23:55:06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鉴定异议申请书(大全)》,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鉴定异议申请书(大全)》。

第一篇:鉴定异议申请书

鉴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陶某,男,汉族,南阳市人,生于1966年11月25日,现住于南阳市紫色景苑32幢

被申请人:中国xx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982号负责人:易某职务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被申请人申请对案涉工程的施工长度以及未完工的工程量等事项进行鉴定,现申请人对被申请提出上述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已过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很明显本案中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早就过了举证期限,故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二、该鉴定不具有可行性。

1.在本案原审过程中,贵院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施工长度以及未完工的工程量等事项进行鉴定,但是因为案涉工程的特殊性以及被申请人的原因,该鉴定机构在约两年的时间内未能作出鉴定结论,可见案涉工程客观上已不具备鉴定的可行性,故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本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2.工程实际交付使用近十年,工程状况已发生重大改变,许多鉴定条件已丧失,现在鉴定已不能还原交付时工程的原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改造的通知和运营商对该通知的几点意见,完全能够证明涉案工程2004年完工实际交付并使用的事实。该项工程交付至今长达近10年时间,其间工程路段经历多次南阳市政改造、旅游大会以及在使用中的改造等诸多因素,仅在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短短10个月之间,南阳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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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区道路改造,我公司有牵头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因路面改造对城区道路已建完工的管线更换井圈井盖和升降人孔井就达多次。现在如对该项工程进行鉴定,根本就不能反映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时的状态,不能反映客观事实。

3.未完成工作量:

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与之签订的江油城区通信管道施工合同约定修建20余管孔公里,经对方要求,我公司数次增加施工内容至接近60管孔公里,增加工程量一倍多,其中因南阳市政改造造成18管孔公里报废并重建,当时的承建主体公司向之出具该路段重建费用报告和决算,该公司拒绝签收,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对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核实,从2004年到2013年,我公司就是因为多次轻信该公司“友好协商、不必诉讼、即将付款”的种种承诺而上当受骗,共到现场核实建设工程量10余次,恶意浪费我公司人力物力,实属无耻刁难,以达我方无下限妥协。

三、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在2012年我公司起诉后,在一审二审联通公司多次以申请鉴定为借口,滥用诉讼权利,多次申请鉴定、时间到期后却放弃鉴定;我们有理由认为,联通公司有意拖延诉讼时间,恶意增加我们诉累,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无非是为了恶意拖延诉讼,已达到其拒不支付工程款的非法目的。被告诉讼代理人也极大浪费国有企业的资产。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公司承建工程已实际交付建设方联通公司投入使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建设工程于2004年5月30日已经交付,明显适用第一条。

(2)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500万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视同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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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06年3月《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我方在交付工程时提交过竣工资料,且对方未对竣工资料内容提出具体异议。

案涉工程于2004年完工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施工该工程中投入了巨额资金,至今还欠付大量的材料费以及人工费,从工程完工至今已十年有余,因为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工程款,导致了农民工聚众闹事,给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也造成申请人的巨大资金压力和生活困难。联通公司在确凿的事实面前,多次出尔反尔,再次否定双方对已核实工程量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欺骗我公司近10年,现在又以同样的伎俩欺骗法院,列出新的理由再次拖延时间。故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请求。

申请人:南阳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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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鉴定异议申请书

鉴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陶某,男,汉族,南阳市人,生于1966年11月25日,现住于南阳市紫色景苑32幢

被申请人:中国xx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982号

负责人:易某

职务

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被申请人申请对案涉工程的施工长度以及未完工的工程量等事项进行鉴定,现申请人对被申请提出上述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已过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很明显本案中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早就过了举证期限,故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二、该鉴定不具有可行性。

1.在本案原审过程中,贵院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施工长度以及未完工的工程量等事项进行鉴定,但是因为案涉工程的特殊性以及被申请人的原因,该鉴定机构在约两年的时间内未能作出鉴定结论,可见案涉工程客观上已不具备鉴定的可行性,故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本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2.工程实际交付使用近十年,工程状况已发生重大改变,许多鉴定条件已丧失,现在鉴定已不能还原交付时工程的原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改造的通知和运营商对该通知的几点意见,完全能够证明涉案工程2004年完工实际交付并使用的事实。该项工程交付至今长达近10年时间,其间工程路段经历多次南阳市政改造、旅游大会以及在使用中的改造等诸多因素,仅在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短短10个月之间,南阳市政因城区道路改造,我公司有牵头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因路面改造对城区道路已建完工的管线更换井圈井盖和升降人孔井就达多次。现在如对该项工程进行鉴定,根本就不能反映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时的状态,不能反映客观事实。

3.未完成工作量:

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与之签订的江油城区通信管道施工合同约定修建20余管孔公里,经对方要求,我公司数次增加施工内容至接近60管孔公里,增加工程量一倍多,其中因南阳市政改造造成18管孔公里报废并重建,当时的承建主体公司向之出具该路段重建费用报告和决算,该公司拒绝签收,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对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核实,从2004年到2013年,我公司就是因为多次轻信该公司“友好协商、不必诉讼、即将付款”的种种承诺而上当受骗,共到现场核实建设工程量10余次,恶意浪费我公司人力物力,实属无耻刁难,以达我方无下限妥协。

三、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在2012年我公司起诉后,在一审二审联通公司多次以申请鉴定为借口,滥用诉讼权利,多次申请鉴定、时间到期后却放弃鉴定;我们有理由认为,联通公司有意拖延诉讼时间,恶意增加我们诉累,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无非是为了恶意拖延诉讼,已达到其拒不支付工程款的非法目的。被告诉讼代理人也极大浪费国有企业的资产。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公司承建工程已实际交付建设方联通公司投入使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建设工程于2004年5月30日已经交付,明显适用第一条。

(2)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500万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视同为认可。

双方06年3月《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我方在交付工程时提交过竣工资料,且对方未对竣工资料内容提出具体异议。

案涉工程于2004年完工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施工该工程中投入了巨额资金,至今还欠付大量的材料费以及人工费,从工程完工至今已十年有余,因为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工程款,导致了农民工聚众闹事,给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也造成申请人的巨大资金压力和生活困难。联通公司在确凿的事实面前,多次出尔反尔,再次否定双方对已核实工程量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欺骗我公司近10年,现在又以同样的伎俩欺骗法院,列出新的理由再次拖延时间。故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请求。

申请人:南阳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0日

第三篇: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

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

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一:

申请人:李**,男, 19xx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新疆**县阔克阿尕什乡迭里布列克村19号。

唐*,女,19xx年10月2号,汉,住址是新疆**县一农场建设东路65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5日,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修的涵洞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运输小麦的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将车上的小麦倾倒入附近的水渠中,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查清事实损失的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二: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申请人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纺织二路牡纺河东小区9栋5单元601室的房屋漏水的影响成度及经济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评估。

事实和理由:

原告王**与被告樊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系楼上楼下关系。因被告20xx年6月26日开始私自改造房顶,将女儿墙盖上排水管堵死,只要一下雨,雨水直接顺着墙体往下流,屋里刚出现漏水时,就告之被告处理,被告置之不理。才导致原告家2个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同成度严重漏雨,严重时水都成水溜往下流。原告从入住8年来从未有过漏雨现象。从20xx年6月28日早7点30分开始漏雨到现在,以使原告家无法正常生活和正常居住。特申请贵院委托专业人员对损坏房屋做出公平公正的鉴定和评估。

申请人:王**

代理人:xx

20xx年9月x日

第四篇:重新鉴定异议申请书_

重新鉴定异议申请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重新鉴定异议申请书,感谢您的阅读!

重新鉴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撤回(2013)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2013年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

本文来自于互联网,仅供参考和阅读 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因为该申请书落款之处仅有被申请人处印章,连成文时间都没有,最关键是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且没有法医及相关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份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非专业人员出具,故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可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抗衡。即被申请人不具备重新鉴定申请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国家保险立法精神的最大诚信原则,且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自于互联网,仅供参考和阅读

第五篇:评估鉴定申请书

评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福海,男, 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新疆福海县阔克阿尕什乡迭里布列克村19号。

唐华,女,1967年10月2号,汉,住址是新疆福海县一农场建设东路65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25日,被告金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修的涵洞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运输小麦的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将车上的小麦倾倒入附近的水渠中,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查清事实损失的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 此致

福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六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王云奎,男,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13052626027

申请人张桂芳,女,

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

被申请人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田桂。

请求事项:依法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

事实与理由:

一、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严重违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没有依据“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明显错误的依据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明显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本准则。评估基准日是2014年5月7日,即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2014年5月10日之前,明显违规,评估结果明显偏低,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同时,征收人单方确定评估机构,没有通知申请人,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是在申请人一概不知的情况下,由征收人的职能部门单方确定后秘密实施的,严重违反了公开抽签确定的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显失公正,丧失公开性,其评估结果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被评估房屋的评估价格结果仅为人民币29

5314、00元,明显过低,无法满足失去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取价

1 依据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物权。。

四、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了《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明显缺乏合法、合理适用的依据,根本不具备适用性,根本无法参照,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参照,丧失参照标准依据,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按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仅为3年,现已超过4年,不再具备文件效力。

五、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月21日,下发了《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城市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参照《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和朝办发(2013)158号文件执行。对申请人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按市政府最新文件执行。

综上,申请人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依法维护被拆迁物权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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