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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牡丹江市交通指挥中心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无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x年2月 日作出的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 之间不属交通事故,申请人无责:
1、 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与事实不符。经《痕检鉴定书》的确认,申请人的出租车___ 据 年 月 日 时许当时出事现场的事实部分,申请人的车辆顺着东 条路直行,由于天冷路滑,申请人行驶缓慢,这时, 准备自西向东横穿东 条路,由于 年事已高,申请人特别注意与__ 保持一定的距离,待申请人从 身边驶过,发现 不见了,然后下车查看。申请人马上就将 扶起,__便侧卧在申请人车辆的后側右部,这就是《痕检》 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检》的尘土刮擦,并不能确认就是申请人的车辆撞击__ 所致。尘土刮擦的部位在车辆的后部,根据申请人与 的行走方向而论,就是申请人刮撞到 的话,也应该是在车辆的右侧,而不是在车辆的后部,只有在追尾的情况下才能出现这样的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与__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对申请人应负全责的认定不能成立。
3、__摔倒,是自己所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据现场目击者称,__在__x年6月时,也发生了同样的撞车事件,并且结合本案的案情,__的行为就是恶意“碰瓷”,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 之间不属交通事故,申请人无责。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黑龙江省交通厅
申请人:
__x年二月二十三日
申请人:__,男,__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__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__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__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中板厂
二OO年月日
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因申请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xx)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是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国外,但至今未提供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又何来管辖权?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金本田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理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金本田一”商标存在侵犯“本田”商标的行为。听证中被申请人的案件调查人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金本田一”的一字错印为1,故认定申请人系突出使用“金本田”三个字系“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要突出使用“金本田”,为何销入高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用“金本田1”商标,而其他26辆均用“金本田一”商标?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x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代理人:
申请人:__
被申请人:__
申请理由:__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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