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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路认字(20__)第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5月12日作出的__路认字(20__)第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事故发生现场位于__一级公路8KM+120M处,道路是南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机动车道款15米,两侧硬路肩宽3米,机动车道中间设有绿化隔离设施,道路行政等级为省道。__一级公路是收费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中间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并且是全封闭,没有岔口,并且事故发生地点有明显的100码的限速标志,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条公路就是高等级公路,不可能出现行人与非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能见度是夜间两三百米以上,视线良好,申请人时速控制在60KM/H左右,明显低于100码的速度,也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行驶时关于雨天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的最高时速限制,并行驶在主车道上,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而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的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地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的讲法是不正确的。
2、受害者龙__带着长柄雨伞驾驶无反光装置的自行车,并驾驶到主车道以内,这些都是驾驶在高等级公路上的申请人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以外的情况,根本无法预料,也就是说申请人根本无法预料到这次事故的发生,也正是受害者的上述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
3、按照规定,__一级公路是汽车行驶的专用车道,明令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以及行人在该路段行驶,不知何原因受害者龙__竟能驾驶自行车违法进入设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一级公路,并且驶入主车道内,该自行车没有反光装置,并且材料吸光,并且与夜色同色,导致被车辆碰撞,其行为明显故意,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另查明,受害者龙__的户籍明显造假,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碰瓷”,并且事故认定书中也提到了受害者龙__驾驶自行车居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因此,受害者龙__应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关于受害者的户籍问题,申请人向多个机关反映,均未得到重视,并且经办警官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书面咨询函发送到当地派出所,而只是通过简单的电话咨询来确定受害者的户籍为非农,根据__省公安厅20__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__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20__年8月前,户口簿全部换成打印版,已经废除手写版,户口簿上的“户号”应该是国家统一格式的编号,而受害者家属提供的“户口簿”上的“户号”却是门牌号码。并且,受害者家属提供的两本“户口簿”是分别于20__年和20__年签发的,但笔迹却出自一人之手,最明显的地方有:“_”字的起笔、“_”字的“真”字上半部分,还有“阳”字和“县”字,运笔相同,笔锋相同。我们暂不讨论20__年的“户口簿”是否真实,但20__年的“户口簿”明显是伪造的,不符合上述__省公安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并且申请人已经委托__省相关部门调查相关线索,以查实本案疑点,供公安部门破案。另外,申请人可以提供__省__县__乡__村__的户主为李__的“户口簿”,据了解,__省__县比__县经济更落后,但__县的户口簿在20__年就已经采取打印版,__县没理由不执行__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申请人一个公道,故请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地址:口口区口口街 46 号,负责人:口口,职务: 行长。 委托代理人:口口, 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口口,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口口市口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口口区口口处江城大道 236 号,负 责人:口口,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二 00 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 [20xx]803 号),向口口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口口劳社伤险 认决字[20xx]803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口口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 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 20xx 年 3 月 2 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农行 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 8 时许口口与同事散步返回住 宿楼(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 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xx]803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 口口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 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其受伤 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 故认定 口口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 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因工作原因” 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 20xx 年 3 月 2 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 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口口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 须于 3 月 2 日集中在口口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 8 时许口口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 间后棘骨折。
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 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 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 原因” 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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