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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袁,女,生于x年6月26日,住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电话:
赔偿请求人:梁,男,现年52岁,住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系袁之丈夫
赔偿请求人:梁,男,现年25岁,住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待业,系袁之子
赔偿请求人:袁,女,现年46岁,住重庆市永川区系袁之妹妹
赔偿请求人:袁,男,现年45岁,住重庆市永川区系袁之弟弟
被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钱峰院长
赔偿案由:伪造证据、伪造庭审笔录、告知笔录进行枉法裁定造成直接亲属悬梁自尽的严重后果一案。
第三人:渝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建勤总经理
赔偿请求:
请求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要求被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
第一部分:国家赔偿
1、请求赔偿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x1年平均工资为35326元=( 176630 . 00元 )
2、请求赔偿人身损害期间的误工费以及护理损失费。完全丧失劳动(4年)按照x5年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16630元计算/1人/4年=66520.00元
3、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50000.00 元(包括近亲属18人)
理由:
一,赔偿请求人于x2年7月25日,以“撤销永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袁工伤性质认定进行协调处理中的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到法院,(附证据一;(x2)渝劳社复27号复议决定)由于承办法官余斌在庭审中,串通被告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人王其海隐匿证据、帮助被告伪造证据约60份、伪造告知笔录和庭审笔录以至达到剥夺我诉讼权利的目的,(附证据二;(x2)永行初字(38)号驳回裁定书)我不服于同年10月28日立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受理后,在明知不应下驳回裁定的情形下,却故意包庇审法院继续违法作出维持驳回的行政裁定,(附证据三;(x2)渝一中终行字第(366)号裁定书)这一驳回裁定使我完全对中级人民法院失去信任。
二,x3年3月15日,我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申诉,要求对两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经重检一分院民行转字(x3)53号通知书转永川区检察院审查,两次审查永川区检察院居然称;“两级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附证据四;民行不立(x3)6号决定书及(x3)7月16日复查结论),就仅仅一件工伤认定的案子,法院、检察院却层层包庇,搞得我晕头转向,检察院的结论让我彻底绝望,这使居住在我身边的母亲心急如火,在同年8月18日母亲在回家的路上,突然眼前发黑,眼睛看不见了,由于天气热、坡度高,致使母亲高血压复发,导致视网膜脱离,经市二医院诊断,需做玻切手术,同年8月25日转重庆市西南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实际报销9千多元,经复查母亲右眼失眠,左眼视力0,1,(附证据五;西南医院诊断书)尽管母亲眼目失眠,仍然没有引起各个职能部门的同情和重视,没办法,只好向检察院一分院再次对法官伪造证据行为提起职务渎职侵权控告,可永川区检察院居然继续包庇法官,称;“我控告的事实不存在”,(附证据六;永检职侦不立(x4)09号不立案通知书)我不服又要求复议,复议后永川区检察院继续维持来的决定,(附证据七;永检控申复(x5)1号决定书)我又要求进行指文鉴定,结果居然又伪造鉴定书强加陷害我,(附证据八;永检技痕鉴(x4)1号鉴定书)我呼天唤地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可检察院仍然无动于衷,仍然称检察院的一切行为都是正确的,(附证据九;x5年4月12日回复)这就是检察官,法官在“依法”办案?
这样的日子维持到了x7年,我的工伤一事仍然没有解决,母亲见状心里难过,在x7年春节期间,母亲悄悄服用了安眠药,险些丧命,好不容易抢救过来,( 附证据十;抢救治疗依据)到了这种地步却解决不了一件工伤认定?x7年3月7日,我公司党委书记李会伦当作我母亲的面说;“渝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要关闭了,这些工人全部一刀切,交街道社区管理”,关闭公司的消息使全公司的人整日惶惶不安,这样的消息对母亲来说就是要她的命。母亲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折磨,在x7年8月18日早上,母亲悬梁自尽了,在大灾大难时我的父母亲活过来了,可在和谐年代,我的母亲逼迫悬梁自尽,实在是惨绝人寰,永川区的司法人员不但不帮助工伤残疾人,相反变本加厉陷害残疾人、老年人,其手段之残忍,在哪里去找杀人犯?这就是杀人不见血的杀人犯!(附证据十一;尸表鉴定申请书)母亲的死亡鉴定至今没有作出,火化母亲没有死亡鉴定报告,火花我母亲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母亲至今没有安葬。
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应立案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民事损害赔偿
四,在不间断的控告法官、检察官职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情形下,x8年4月,由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将我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出来递交中级人民法院,(附x8年5月18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起诉)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对民事争议给予处理,这又迫使我继续控告,同年8月6日,为控制我的控告行为,永川区公安局给我扣上莫须有的罪名;“以嫌疑伪造公文”为由强制限制我人身自由37天,(刑事拘留一案现在国家赔偿审理之中)
x8年9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法院又自行启动送达一份(x8 )渝五中行监字第89号再审行政裁定书,六年过去了,现在启动这个再审程序有什么用?,再说我的案子也是经过两级法院的,再要进行再审的话,这再审行政裁定书也应该是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呀?显然(x8 )渝五中行监字第89号再审行政裁定书是违法的,六年里使我长期处于x元收入的状况,这给家庭生活以及子女上学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这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不善、监督不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法院依法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判决。法院
五,为减少国家的诉讼资源和我的诉累,现要求法院一并审理与本案有关联的民事争议,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争议,(附资料;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交叉问题)。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计算列表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我一次性七级工伤伤残补助金,根据x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x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4元、年20年40%=81952元。
2、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105556元(其中已扣除x8年至x7年每年约3000元,共计27000元),同时要求判决赔偿总额 5倍的赔偿金,共计527780元,总计:633336元。
3、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我申诉期间的交通费及食宿费1万元。
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因提起诉讼而造成的损失(包括邮资费、通讯费、材料打印费约3000元,诉讼费550元,律师费900元)。
5、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我七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1766元=14126元。
理由;
六,我于1976年参加工作,1988年调入渝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发电厂)负责厂外收发工作。x1年11月25日下午,在送发文件返回途中,被一辆北泉式样的汽车撞倒,(地点:市二院斜对面),当即撞致左臂尺桡骨横断性骨折,经x8年公司申报到永川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附有伤残鉴定表为据),后经公司指定“内退”,按公司“内退”政策,以渝永电(x6)119号文件为据,内退人员要以与在岗职工享受各种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可公司一直没有兑现,经查,本公司张德群同志据此文件进行仲裁而获胜。现我查阅到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四十岁的女工实行离岗退养属违法侵权行为,严重违反《宪法》第四十二条、《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和《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的规定。
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劳办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x6)266号中第二十八条(4)项和重庆市公安交通警察关于下达(x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这一部分的裁决,我无异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交通事故伤亡或者残疾,丧失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这表明作为受害人,享有两种请求权,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工伤待遇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不是合同约定或因侵权产生,工伤客观事实存在是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侵权赔偿是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权时获得赔偿的权利,侵权成立是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第三人有过错,按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及归责责任则确定责任。两种请求权不发生竞合。受害的劳动者两种请求权不产生请求权的竞合,可分别独立行使,即当事人既可享受工伤待遇,也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是履行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法定义务,并不是替他人承担的责任,由此而支出的费用不具有追偿性,不能向第三人追偿,帮助劳动者可在要求单位给予福利待遇的同时要求第三人给予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获得超过本身实际损失的赔偿额是其特殊的地方。至于整个赔偿额加起来超过了实际损失是不管的。根据以上规定,现将工伤保险所涉金额计算如下:
1、残疾赔偿:10244元/年20年40%=81952元。
2、医疗费:(住院二次,其中手法复位一次)医疗费已报销。
3、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住院时间30天12元/天=360元。
4、护理费:30元/天30天=900元。
八、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1)1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渝府发[x3]82号文件的规定,我将x2年至x7年底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如下:x3年至x7年重庆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表如下:
x3年
3022元
x8年
8011元
x3年
13117元
x4年
5608元
x8年
891元
x4年
15357元
x5年
5788元
x0年
8980元
x5年
17246元
x6年
6350元
x1年
1096元
x6年
18264元
x7年
7541元
x2年
11033元
x7年
21190元
注:x8年~x7年合计社平工资132556元减去己领取工资约27000元等于105556元;
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92年1月工资表;标准工资107元,每月应收入146.50元,扣发后每月实收入70元左右,其余收入情况以工资表为据。x2年1月至x8年期间的经济补偿作为放弃请求权。
九、在申诉期间所产生的其它费用(x1年一x7年)。
1、误工费:交通费、8000元。
2、资料费、邮资费、通讯费:3000元;律师费:900元;诉讼费:550元
十、要求法院判决公司从退休之日起,按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分公司所管辖中的兄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参数办理退体,领取养老保险金。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x2)渝劳社复27号复议决定
2、x3年7月25日控告状
3、x4年12月l 3日申诉状
4、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资表4份
7、母亲死亡鉴定申请书
8,相关证据和法律文书共120页,并按有骑缝手印。
赔偿请求人:袁
x1年2月15日
申请人:
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__区人民法院(__)_刑初字第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__年7月4日伙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携带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________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________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________首先从车中拿出砍___,并递给________一把,进而招呼其________、________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________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________首先挥___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__砍伤;是________用砍___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________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________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________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________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再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________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办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行立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依法对________________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办理,________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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