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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湾,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赔偿请求人因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x年4月30日错误做出的刑事逮捕决定,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现请求赔偿。
赔偿请求
1、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本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2、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被无罪羁押243天赔偿金44,311.05元;
3、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精神抚慰金2万。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29日,申请人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罪刑事拘留。x年4月30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因为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x年11月22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它字第31号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赔它字第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视为申请人“无罪”,因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x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x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x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82.35元计算,因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赔偿申请人从x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到x年11月26日被无罪释放共243天的无罪羁押损失44,311.05元。
本人原本是一个身体健康精明能干的人,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身体大不如前,精神晃惚,名誉上也受到了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上述赔偿请求,恳请做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赔偿我遭受的损失,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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