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最新刑事赔偿申请书范文(推荐3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最新刑事赔偿申请书范文(推荐3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沙__________,男,汉族现羁押于__________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上诉人沙__________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__________,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__________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双方的互殴行为割裂开,对于本案件的审理,应当将双方的互殴行为综合考量来审理本案件。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__________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根本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与受害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18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如实称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__________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2、上诉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应当对上诉人轻判。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赔偿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湾,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赔偿请求人因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x2年4月30日错误做出的刑事逮捕决定,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现请求赔偿。
赔偿请求
1、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本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响;
2、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被无罪羁押243天赔偿金44,311.05元;
3、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精神抚慰金2万。
事实与理由
x3年3月29日,申请人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罪刑事拘留。x3年4月30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因为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x3年11月22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x9)赔它字第31号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x8)赔它字第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视为申请人“无罪”,因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x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x3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x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82.35元计算,因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赔偿申请人从x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到x3年11月26日被无罪释放共243天的无罪羁押损失44,311.05元。
本人本是一个身体健康精明能干的人,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身体大不如前,精神晃惚,名誉上也受到了不良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上述赔偿请求,恳请做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赔偿我遭受的损失,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不起诉决定书》
2、《释放证明书》
赔偿请求人:袁,女,生于x年6月26日,住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电话:
赔偿请求人:梁,男,现年52岁,住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系袁之丈夫
赔偿请求人:梁,男,现年25岁,住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待业,系袁之子
赔偿请求人:袁,女,现年46岁,住重庆市永川区系袁之妹妹
赔偿请求人:袁,男,现年45岁,住重庆市永川区系袁之弟弟
被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钱峰院长
赔偿案由:伪造证据、伪造庭审笔录、告知笔录进行枉法裁定造成直接亲属悬梁自尽的严重后果一案。
第三人:渝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建勤总经理
赔偿请求:
请求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要求被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
第一部分:国家赔偿
1、请求赔偿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x1年平均工资为35326元=( 176630 . 00元 )
2、请求赔偿人身损害期间的误工费以及护理损失费。完全丧失劳动(4年)按照x5年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16630元计算/1人/4年=66520.00元
3、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50000.00 元(包括近亲属18人)
理由:
一,赔偿请求人于x2年7月25日,以“撤销永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袁工伤性质认定进行协调处理中的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到法院,(附证据一;(x2)渝劳社复27号复议决定)由于承办法官余斌在庭审中,串通被告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人王其海隐匿证据、帮助被告伪造证据约60份、伪造告知笔录和庭审笔录以至达到剥夺我诉讼权利的目的,(附证据二;(x2)永行初字(38)号驳回裁定书)我不服于同年10月28日立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受理后,在明知不应下驳回裁定的情形下,却故意包庇审法院继续违法作出维持驳回的行政裁定,(附证据三;(x2)渝一中终行字第(366)号裁定书)这一驳回裁定使我完全对中级人民法院失去信任。
二,x3年3月15日,我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申诉,要求对两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经重检一分院民行转字(x3)53号通知书转永川区检察院审查,两次审查永川区检察院居然称;“两级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附证据四;民行不立(x3)6号决定书及(x3)7月16日复查结论),就仅仅一件工伤认定的案子,法院、检察院却层层包庇,搞得我晕头转向,检察院的结论让我彻底绝望,这使居住在我身边的母亲心急如火,在同年8月18日母亲在回家的路上,突然眼前发黑,眼睛看不见了,由于天气热、坡度高,致使母亲高血压复发,导致视网膜脱离,经市二医院诊断,需做玻切手术,同年8月25日转重庆市西南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实际报销9千多元,经复查母亲右眼失眠,左眼视力0,1,(附证据五;西南医院诊断书)尽管母亲眼目失眠,仍然没有引起各个职能部门的同情和重视,没办法,只好向检察院一分院再次对法官伪造证据行为提起职务渎职侵权控告,可永川区检察院居然继续包庇法官,称;“我控告的事实不存在”,(附证据六;永检职侦不立(x4)09号不立案通知书)我不服又要求复议,复议后永川区检察院继续维持来的决定,(附证据七;永检控申复(x5)1号决定书)我又要求进行指文鉴定,结果居然又伪造鉴定书强加陷害我,(附证据八;永检技痕鉴(x4)1号鉴定书)我呼天唤地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可检察院仍然无动于衷,仍然称检察院的一切行为都是正确的,(附证据九;x5年4月12日回复)这就是检察官,法官在“依法”办案?
这样的日子维持到了x7年,我的工伤一事仍然没有解决,母亲见状心里难过,在x7年春节期间,母亲悄悄服用了安眠药,险些丧命,好不容易抢救过来,( 附证据十;抢救治疗依据)到了这种地步却解决不了一件工伤认定?x7年3月7日,我公司党委书记李会伦当作我母亲的面说;“渝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要关闭了,这些工人全部一刀切,交街道社区管理”,关闭公司的消息使全公司的人整日惶惶不安,这样的消息对母亲来说就是要她的命。母亲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折磨,在x7年8月18日早上,母亲悬梁自尽了,在大灾大难时我的父母亲活过来了,可在和谐年代,我的母亲逼迫悬梁自尽,实在是惨绝人寰,永川区的司法人员不但不帮助工伤残疾人,相反变本加厉陷害残疾人、老年人,其手段之残忍,在哪里去找杀人犯?这就是杀人不见血的杀人犯!(附证据十一;尸表鉴定申请书)母亲的死亡鉴定至今没有作出,火化母亲没有死亡鉴定报告,火花我母亲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母亲至今没有安葬。
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应立案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民事损害赔偿
四,在不间断的控告法官、检察官职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情形下,x8年4月,由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将我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出来递交中级人民法院,(附x8年5月18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起诉)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对民事争议给予处理,这又迫使我继续控告,同年8月6日,为控制我的控告行为,永川区公安局给我扣上莫须有的罪名;“以嫌疑伪造公文”为由强制限制我人身自由37天,(刑事拘留一案现在国家赔偿审理之中)
x8年9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法院又自行启动送达一份(x8 )渝五中行监字第89号再审行政裁定书,六年过去了,现在启动这个再审程序有什么用?,再说我的案子也是经过两级法院的,再要进行再审的话,这再审行政裁定书也应该是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呀?显然(x8 )渝五中行监字第89号再审行政裁定书是违法的,六年里使我长期处于x元收入的状况,这给家庭生活以及子女上学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这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不善、监督不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法院依法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判决。法院
五,为减少国家的诉讼资源和我的诉累,现要求法院一并审理与本案有关联的民事争议,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争议,(附资料;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交叉问题)。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计算列表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我一次性七级工伤伤残补助金,根据x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x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4元、年20年40%=81952元。
2、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105556元(其中已扣除x8年至x7年每年约3000元,共计27000元),同时要求判决赔偿总额 5倍的赔偿金,共计527780元,总计:633336元。
3、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我申诉期间的交通费及食宿费1万元。
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因提起诉讼而造成的损失(包括邮资费、通讯费、材料打印费约3000元,诉讼费550元,律师费900元)。
5、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我七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1766元=14126元。
理由;
六,我于1976年参加工作,1988年调入渝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发电厂)负责厂外收发工作。x1年11月25日下午,在送发文件返回途中,被一辆北泉式样的汽车撞倒,(地点:市二院斜对面),当即撞致左臂尺桡骨横断性骨折,经x8年公司申报到永川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附有伤残鉴定表为据),后经公司指定“内退”,按公司“内退”政策,以渝永电(x6)119号文件为据,内退人员要以与在岗职工享受各种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可公司一直没有兑现,经查,本公司张德群同志据此文件进行仲裁而获胜。现我查阅到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四十岁的女工实行离岗退养属违法侵权行为,严重违反《宪法》第四十二条、《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和《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的规定。
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劳办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x6)266号中第二十八条(4)项和重庆市公安交通警察关于下达(x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这一部分的裁决,我无异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交通事故伤亡或者残疾,丧失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这表明作为受害人,享有两种请求权,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工伤待遇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不是合同约定或因侵权产生,工伤客观事实存在是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侵权赔偿是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权时获得赔偿的权利,侵权成立是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第三人有过错,按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及归责责任则确定责任。两种请求权不发生竞合。受害的劳动者两种请求权不产生请求权的竞合,可分别独立行使,即当事人既可享受工伤待遇,也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是履行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法定义务,并不是替他人承担的责任,由此而支出的费用不具有追偿性,不能向第三人追偿,帮助劳动者可在要求单位给予福利待遇的同时要求第三人给予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获得超过本身实际损失的赔偿额是其特殊的地方。至于整个赔偿额加起来超过了实际损失是不管的。根据以上规定,现将工伤保险所涉金额计算如下:
1、残疾赔偿:10244元/年20年40%=81952元。
2、医疗费:(住院二次,其中手法复位一次)医疗费已报销。
3、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住院时间30天12元/天=360元。
4、护理费:30元/天30天=900元。
八、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1)1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渝府发[x3]82号文件的规定,我将x2年至x7年底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如下:x3年至x7年重庆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表如下:
x3年
3022元
x8年
8011元
x3年
13117元
x4年
5608元
x8年
891元
x4年
15357元
x5年
5788元
x0年
8980元
x5年
17246元
x6年
6350元
x1年
1096元
x6年
18264元
x7年
7541元
x2年
11033元
x7年
21190元
注:x8年~x7年合计社平工资132556元减去己领取工资约27000元等于105556元;
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92年1月工资表;标准工资107元,每月应收入146.50元,扣发后每月实收入70元左右,其余收入情况以工资表为据。x2年1月至x8年期间的经济补偿作为放弃请求权。
九、在申诉期间所产生的其它费用(x1年一x7年)。
1、误工费:交通费、8000元。
2、资料费、邮资费、通讯费:3000元;律师费:900元;诉讼费:550元
十、要求法院判决公司从退休之日起,按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分公司所管辖中的兄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参数办理退体,领取养老保险金。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x2)渝劳社复27号复议决定
2、x3年7月25日控告状
3、x4年12月l 3日申诉状
4、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资表4份
7、母亲死亡鉴定申请书
8,相关证据和法律文书共120页,并按有骑缝手印。
赔偿请求人:袁
x1年2月15日
推荐专题: 最新刑事赔偿申请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