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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因贵局在今年7月对申请人产品的抽检中发现“生产的专供婴幼儿食品标签未标明营养养分及含量”给予行政处罚。标签及含量的未标注,此事,实属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印刷和包装上的疏忽。由于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筹得本次行政处罚40000元,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申请人主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上有很强季节性,现在正是产品销售的淡季,虽经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无力挽回现实的经营情况。加上现在全国各地洪水泛滥,影响申请人的大部份产品不能正常的进入销售市场,造成申请人的产品大量积压,销量剧减,已处亏损状态经营,资金供应链短缺,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通过此事,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鉴于目前经营状况恳请地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申请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申请人感激万分。
申请人:南昌市**食品工程有限公司
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
贵阳市云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贵乌分局:
对于贵局接到消费者投诉贵阳云岩任购超商店出售过期商品并索赔一事历时多日,也引起了媒体以及社会广泛关注。期间,贵局对此事高度重视并认真负责,努力做好双方调解工作。贵局耐心、亲民的工作态度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赞扬。在此,我代表贵阳云岩任购超商店的所有员工对贵局以及关注此事的所有人员表示由衷的感谢!
我方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希望证实自身清白,奈何取证难度极大,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最终亦束手无策。因我方无法即时举证自清,所以我方决定对消费者要求的1000元赔偿金进行先行赔付,并认可贵局所做出的批评与行政处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固然认可赔付决定,但我方存在经济困难因素,特向贵局申请对我们做出减免处罚的考虑,理由如下:
一、我超市已经营十年有余,是该地段的老商家,这么多年来,我们本着诚信经营原则,本着认真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等一切相关法律法规的态度一路走过,饱经风霜;期间,无任何违法经营、有悖社会道德的行为,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认可。本次事件的发生亦是首次,我们也确有存在内部管理疏漏之错,故主动认罚以表诚恳。
二、本店积极接受并配合贵局对我店的投诉处理,贵局在执法调查中,办案人员态度和蔼、严格执法、严格遵照执法程序,耐心解释,说服教育,表现出极高的执法素质。使本店充分了解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我店积极配合贵局对我店的调查工作,对事实过程无任何隐瞒,对贵局要求提供的证据积极提供,每次贵局要求配合调查,都是准时到位。
三、烦请贵局对我方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纠正态度等进行评估,是否具有满足《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中减免处罚的条件,由衷感谢!
四、本店在2017年2月进行店面进销存系统升级后,进销台账准确有效,并均有电子和原件存档。店面监控也做到全面覆盖无死角,相关资料及供应商产品批次证明在本案中已提交贵局调查。由于视频监控中可疑人员并非对本店投诉的消费者本人,所以本店积极先行赔付投诉消费者的赔偿金及增加赔偿金为本店的管理失误所负责。
五、对于贵阳云岩任购超商店销售过保商品一案,由于案情复杂并有诸多疑点,由媒体追踪报道后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其实公道早已自在人心。
六、本案中投诉人疑似职业打假人一事,对整个经营市场反响巨大,并引起同行的强烈共鸣,由于相同事件屡屡发生,诸多同行早已不堪其扰。在中国实体经济疲软的现实情况下,如因同类事件屡屡发生并遭处罚,将导致同行业人士对经营环境及前景失去信心。我方本着善意之心希望平复**,祈求尽快结案以息事宁人。减轻相关部门与该次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安抚社会稳定。
七、我与丈夫二人共同打拼几十年养家糊口,丈夫目前腿部残疾,行动不便。家中尚有一儿一女,犬子目前无业,与我共同经营,女儿尚未成年,还在上学。在不给国家添负担的情况下自食其力,依法纳税并为国家解决就业问题。每月光是因丈夫腿部残疾相关花费就得占据过半开支,小本生意开销巨大生活实属困难!
综上所述,鉴于本店有诸多依法从轻情节和客观因素的现状,希望贵局从以人为本、打造和谐社会出发,柔性执法,我店将加强管理,保证将在今后的经营中,坚决守法经营,加强商品的自我审查管理,决不再犯类似错误。同时我店将积极配合贵局处罚,并无条件全方位的配合贵局完成案件的查处程序。
此呈
贵阳市云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贵乌分局
申请人:骆桂兰
2017年4月13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和平街47号,现服刑于高县汉王山5监区。
申请事项:免除罚金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XX年我因犯诈骗罪,被高县法院判刑6年,罚金10000元,现服刑于高县汉王山5监区。
由于本人过去无正当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因此无积蓄,加之投入劳改后又患病,经济困难。
服刑前,我与家父吴明忠都是高县文江镇滨河社区低保户,20XX年底去世,生母与家父早年离异,已无往来。
为此,请求免除罚金10000元。
此致
高县司法局、民政局、文江派出所、滨河社区
申请人:XXX
20XX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