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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合集)

2022-02-24 19: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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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姜xx,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xx乡xx村xx村民组x号.

被申请人:合肥xx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xx,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0551-4xxx490.

申诉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姜xx补发克扣的工资4000元以及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1000元;

3、支付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22000元;

4、加班工资179670.3元以及因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44917.58元;

5、经济补偿金44235.15元;

6、年休假工资报酬26205.75元;

7、补缴19xx年12月至20xx年5月期间以及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自被申请人合肥xx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19xx年x月x日注册成立至今,申请人姜xx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准确来说,姜xx是于19xx年8月5日至合肥市xx印刷厂上班的,该印刷厂系xx公司的前身.上班工作近15年,被申请人xx公司既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按时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作期间,xx公司不仅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而且加班也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更甭提依法给予申请人年休假或年休假工资报酬.被申请人xx公司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申请仲裁,望依法裁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

2、证据若干份;

3、赔偿清单一份:

第二篇:仲裁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男,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油坊村2组13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车身厂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822*****

被申请人:十堰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经济补偿金5100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XX年年——20xx年社会保险金。

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2月被十堰****劳务公司派遣到******车身厂工作,20xx年5月25日用工单位以“效益不好、40岁以上人员全部辞退”为由、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第三篇: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吕凤莲(化名),女,197*年1月*5日生,户籍地*****市文化路金鹿小区808-202-303,现住上海市**路*65弄49号50*室。

被申请人上海******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区**路*75号53*室,法定代表人宜温文(化名),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恢复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按月薪3600元标准支付20xx年1月11日(产假期满)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补缴20xx年9月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城镇社会保险费用。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三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965.52元(3600÷21.75×15×20xx年6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月薪3600元。20xx年8月26日申请人开始休产假。20xx年1月上班后,发现被申请人20xx年9月即办理了退工手续,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有被申请人出具退工单为证。工商企业机读资料证明,被申请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多次协商交涉未果,迫使申请人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鉴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则请求裁令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3、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无过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申请人于20xx年8月26日生产,产假四个半月即到20xx年1月11日期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工作一直处于不确定的.悬空状态,也无法去其他单位应聘上班。

为此请求依法支付产假期满的次日即20xx年1月12日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四十五条规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1-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3万元。

申请人持有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一直缴纳的是城镇社会保险。被申请人20xx年9月停止缴纳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现请求补缴20xx年9月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社会保险费用。

5、依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近3年的工龄,每年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依照规定给予安排,故请求依法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该条例第三条还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因此申请人3年的休假时间应当为15天。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具备不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4965.52元(3600÷21.75×15×20xx年8月26日生产,被申请人20xx年9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给申请人造成诸多经济困难和精神损害,以至难以哺育刚出生才几个月的宝宝。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公平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以上仲裁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

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证据目录及证据

申请人:

申诉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XX年XX月XX日

(可附带副本文件.例:

附:副本___

物证__

书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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