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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申请书范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2006年*月*日正式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是由***、***、***三位股东合资创办,股东***:占股份总额的34;股东***:占股份总额的33;股东***:占股份总额的33。
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目前累计亏损 万元,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股请求,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其退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股东***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按亏损比例拿出
万元弥补公司亏损。
2、***退股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1的股份,***持有公司49的股份,公司盈亏由股东***及股东***负责,与***不再有任何关系。
3、***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技术。公司盈亏及所需资金按投资比例分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各持一份。
5、本协议由***、***、***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6、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有限公司
二○○X年X月X日 股东退股后,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老东家使用已久但未注册的商标,被有关部门受理。老东家为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日前,广东中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老东家该项诉讼请求。
旧股东:退出原公司注册“旧商标”
2005年12月21日,高明与汤浩共同投资成立A公司,经营乳胶漆、水性涂料的加工、销售业务,并在其生产的墙面漆等产品上使用“好好使”商标。
此后,A公司委托美术设计室设计制作了“好好使”产品使用指南,和A公司宣传画册一样,使用指南里的“好好使”商标均为“好好使”中文字体加英文字母和图案的组合。
2007年1月19日,高明与汤浩签订的《退股合约》约定:汤浩以120万元为对价受让高明在A公司的股份,高明退出A公司,A公司所有的工商牌照、商标、品牌属对方所有,高明退股后不能再使用。
但是,A公司没有想到,高明竟于2006年2月8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好好使”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注册类别及商品为第2类油漆、木材涂料(油漆)、清漆、刷墙用白浆等。 老东家:状告旧股东欲夺申请权
更让A公司愤怒的是,高明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其文字、图形与A公司使用的“好好使”商标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一致。
A公司感觉自己被人耍弄,随即向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高明。A公司表示,“好好使”商标应归其所有,高明作为股东无权以个人身份申请注册该商标,且根据《退股合约》他也不再享有公司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A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好好使”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高明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与相关申请资料交付A公司并配合A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办理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手续。A公司还向高明索赔经济损失15000元。
而对于A公司的诉讼,高明一直没有作任何解释。 判决:老东家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中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提供的“好好使”产品使用指南的设计制作过程和所载内容,可以反映出A公司对“好好使”商标的宣传、投入及在其产品上在先使用的事实。
高明作为当时A公司的股东,明知A公司已宣传使用“好好使”商标,却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好好使”商标注册,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在先,也违反了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另外从A公司两股东签订的《退股合约》内容来看,可以确定合约第三条所述商标包含“好好使”商标。 中山市中院一审判决确认A公司为“好好使”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高明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文中涉及人名、公司名称、商标名称均为化名)
问题:本案判决该化名了的商标申请权人为公司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何判断近似商标? “任意游”v.“任我游”
由姚明代言的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我游”GPS导航产品近日被诉侵权。作为通讯导航设备领域内的另一品牌,“任意游”GPS商标权利人张春龙以商标专用权遭到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任我游”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张于2005年4月14日取得了在通讯导航设备上使用“任意游”商标的专用权。
退股申请书
本人 出生于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 )手中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持股金额为 元,现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公司股份(出资证明书编号 ),退股数量为 ,退股金额为 ,因退股引发的责任和纠纷由本人自己承担。
特此申请。
申请退股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粘贴身份证
附:股权证书复印件
公司股东退股协议书
甲方:陈伦平、杨强
乙方:张洪飞
甲乙双方按照公平、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先由陈伦平、杨 强、张洪飞三位股东投资人民币3万元(叁万圆整)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叁万圆整),公司股权结构为:陈伦平占有45%的股权,杨 强占有45%的股权,张洪飞占有10%的股权。
第二条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准许乙方退出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将其全部股权分别出售给陈伦平5%、杨强5%,对此,股东会表决文件见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
乙方全部股权出售后,乙方退出公司,今后不管公司盈亏,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个人原因牵涉到公司经济问题的,由本人解决,与公司无关。
第四条
乙方退出公司后,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条
乙方在公司任职期间,经手的相关事务,离职后义务协助公司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时间:乙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