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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方信息
收货方 托运单号:40641902
索赔人姓名 郭洪娜 联系号码:13791051621 起运城市 四川乐山目的城市 山东济南 公司名称
传真
发货日期:20xx年9
月15日电子邮件 保价声明价值
人民币 5000 元
托运货物清单 请列明本次发货人委托我司托运的.全部货物信息 (若表格行数不够填写全部信息,可另附清单)
损失货物清单请列明本次托运过程中受损货物的详细信息 (若表格行数不够填写全部信息,可另附清单)
丢失 全部 部分
√破损
潮湿 污染
在您的索赔得到解决前 请保留所有包装及货物
索赔所需文件 索赔金额不超过3000元提供该索赔申请表即可。
下列为索赔3000元以上所需提交的理赔证明文件,请尽快提交对应的文件。
1.托运书
2.运单
3.货物价值证明文件(商业发票/销售合同/订购单等)
4.货损照片
5.索赔人身份证复印件
6.索赔权转让书(收货人索赔时)
视案件具体情况,我司有权要求进一步资料。
本人兹声明,上述事实的陈述完全属实。
签名盖章郭洪娜
索赔日期20xx年9月25日
申请人:某某
性别:×
年龄:××岁
身份证号:123456789123456789
住址:某某某市某某某社区某组某某号
电话:123456789被
申请人:XX公司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某某系某某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现经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等级。诊断结论为:右手环指中节中部离断、功能完全丧失,右手中指开放伤、功能部分丧失。为玖级。遂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费用: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10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8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玖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共计27个月,田莉的离岗前平均工资为1500元。共计金额为40500元整。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申请赔偿人:吴清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中甲127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斌。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0xx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xx年8月间至20xx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吴清岛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0xx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南安市公安局于20xx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公安局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被保险人:绵阳xxx社区卫生室/医生宋xx
保险险别:医疗责任保险
保单号码:ADD03xxxx127
保险期限:自20xx年7月20日起至20xx年7月19日止
出险时间:20xx年6月XX日10时
出险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莲花社区卫生室
患者:姓名:胡秀英身份证号:510702xxxxxxxx8性别:女年龄:61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七里村
出险原因、经过:
20xx年6月XX日9:20时,患者胡秀英(女)61岁,因支气管炎(有肺心病史)到莲花社区卫生室就诊,医生宋良虎给患者作青霉素过敏皮试后开始输液,9:50时患者出现青霉素过敏反应,卫生室立即呼叫120并同时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患者于10时许在莲花社区卫生室死亡,死者亲属就此提出赔偿要求。
20xx年6月XX日,经绵阳市游仙区卫生局、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魏城司法所行政调解,医方与死者亲属代表达成协议,宋良虎赔偿死者亲属30000元作为该案争议的终结;6月XX日,宋良虎分2次付给死者亲属赔偿金合计30000元。此后医方向绵阳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局要求死者亲属代表也需共同办理鉴定事项;对此死者亲属代表提出,办理鉴定事项的条件是医方再向死者亲属支付50万元,这使医方无法办理医疗事故鉴定。为妥善处理本案及确认医疗事故责任,7月8日绵阳市游仙区卫生局出具了证明材料《关于宋良虎接诊胡秀英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宋良虎在对患者实施青霉素皮试操作中,错误地将皮试结果判断为阴性,致使患者在输液20分钟后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并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依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在此提出保险索赔,请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第三方索赔金额:30000元
损失估计人身伤亡:30000元财产损失:
估计损失金额总计:XX000元
索赔方是否已提出诉讼:是□ 诉讼时间: 年 月 日 否□√ 是否有诉讼意向:是□ 否□
报案人姓名:宋xxx
报案方式:电话□ 传真□ 到保险公司□
报案时间:20xx年6月XX日XX时
联系电话:08xxx6
地址: 四川省xxxx城镇
="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被保险人签章):="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填写本通知书时间:20xx年7月 日="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保险公司意见:="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受理人:="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受理时间:20xx年6月 日="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保险合同编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
营管处代码:代理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编号: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可多选):□医疗类(amr/hi/hr/phi) □非医疗类□豁免保费类
申请理赔险种(所有保单):
事故者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
事故原因:
意外适用
意外发生的日期及时间:
意外发生的地点及经过:
受伤部位及伤势:
请如实填写以下诊疗经过
意外是否报告公安部门?口是口否
若是,请写明事故处理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
疾病适用
本次疾病首次出现症状的日期和描述:
请如实填写以下诊疗经过
既往是否有相同住院病史?若有,请详述:
本次住院过程中有无转院?若有,请详述:
若发生身故,是否已经或将会由法医调查死因?
口是口否
如是,请详述:
若发生身故,尸体是否已经检验或解剖?
口是口否
如是,请将检验或解剖报告副本交本公司。
若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请列出被保人最后一次治病的'医院/医生名称及地址、诊治日期、病因。
特别提示:根据20xx年3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统一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会议精神,本公司对之前未按行业规范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将在客户理赔时,按有利于客户的原则处理。
申请人:某某
性别:×
年龄:××岁
身份证号:123456789123456789
住址:某某某市某某某社区某组某某号
电话:123456789被
申请人:XX公司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某某系某某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现经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等级。诊断结论为:右手环指中节中部离断、功能完全丧失,右手中指开放伤、功能部分丧失。为玖级。遂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费用: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10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8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玖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共计27个月,田莉的离岗前平均工资为1500元。共计金额为40500元整。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