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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____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____村____组与____村____组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____组所有。70年代,在____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
______年春天,被申请人______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______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____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
此致
____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阿热勒镇土地所,温宿县国土局:
根据自治区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为了确保今年我镇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解决我校下属的当前一些学校和教学点条件不达标现象,尤其是阿热勒镇吾斯塘博依村教学点、阿热勒镇尤喀克买里村教学点、阿热勒镇喀什博依村小学、阿热勒镇托万克麦盖提村小学等学校存在的学校运动场不达标现象,此次温宿县教育局项目办有关领导检查我校管辖的全部村级小学及教学点并做了重要指示示。 有些学校需要运动场建用果园地。这学校情况如下:
1.阿热勒镇吾斯塘博依村教学点
目前学校没有100米的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总计需求4500平方米的运动场,而当前所规划需要的这部分运动场是该校果园地的一部分。
2.阿热勒镇尤喀克买里村教学点
目前学校没有100米的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总计需求4500平方米的运动场。而当前所规划需要的这部分运动场是该校耕地地的一部分。
3.阿热勒镇喀什博依村小学
学校总占地面积10710平方米,绿化面积5600平方米,教学用房420平方米,目前学校没有100米的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总计需求4500平方米的运动场,而当前所规划需要的这部分运动场是该校绿化分布图上面积为4940平方米的果园,所以我们需要用果园地改成规划的运动场。
4.阿热勒镇托万克麦盖提存小学
在校生人数201名,学校总占地面积37717平方米。其中建筑用地占地17496平方米,运动场、篮球场、排球场和学生活动场总面积7600平方米,目前学校没有100米的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总计需求4500平方米的运动场,而当前所规划需要的这部分运动场是学校西边的果园地上。 望批准为盼
阿热勒镇中心小学
20__年_月_日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xx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xx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铜仁市农业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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