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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__省__县__镇__村__社__号。
申请人:__,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__省__县__乡__村__社__号。
申请人:__,女,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__省__县__镇__路__号x单元__室。
打定代理人:__(__之母),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__省__县__镇__路__号x单元__室。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__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__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现在对__与__生前的公司(__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__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现在需要__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但__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证据证明对象:__
证据的来源:__
地址__市__区。
申请人:__X
20__年x月x日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彭武军,男,汉族,现年37岁,湖南省隆回县周旺镇谷脚村9组,农民。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熊孝武,男,汉族,现年41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陈艳平,男,汉族,现年44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邵平长,男,汉族,37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申诉人彭武军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再审2008(0413)号案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再审2008(0413)号案裁定,(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237号及(2008)邵中民二终字第45号的判决,依法改判。
2、由于被申请人错误申请查封了我2万元存款,请求法院判决因被申请人错误查封而带给本人的全部损失。
3、由于被申请人的诬告、陷害而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名誉和精神损害,特请求赔偿3万元。
4、所有诉讼费用、证人出庭费用等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
5、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我误工费、生活费、车旅费的实际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讼请求!
1 一审6原告起诉内容是关于2007年12月份的“押金协议”,既然“押金协议”无效,本案又怎会变成委托合同呢?一审原告在起诉书中也没有说“委托彭武军去办线路牌”难道他们6人在起诉时连主要事实都记不清楚?
2一审6原告起诉案由是“财产返还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押金协议》合同是否有效,及押金是谁出资的。因彭武军不参与车队管理,六原告而诉其返还《押金协议》上的押金,既然《押金协议》合同是无效的,而彭武军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押金是彭武军自己的合法财产(有银行交易记录,李立平证言等)因押金是彭武军自己的,所以不存在返还一说,所以此案定为委托合同是适用法律错误,也超出了6原告诉讼请求。(详见一审6原告的起诉书)
二 违返《证据规则》枉法裁判,认定事实错误:
1.在一审时彭武军提供3份会议记录证据,6原告也承认其事实,一审判书说采信了3份会议记录证据,但实际其证明力却并没有被采用,第一份会议记录,证明当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开通线路所要收取的费用,最后王经理说"除了规定的费用,其它不用收取任何钱,"难道开会讲得如此清楚,六原告还需委托我去办线路牌吗?第2份会议记录证明彭武军队长一职是选举产生,而不是6原告所说交了钱给彭武军而以彭武军为主并当队长,事实上该线路彭武军根本没有话语权.第3份会议记录2月25日第3点11:30分陈海苏的陈述,证明押金协议的押金是彭武军的,证明胡松如想要当队长,只是后来没有当上队长,便认为是彭武军在搞鬼,才有这些纠纷。相反一审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只有找了和他们关系好或亲人作了证人证言,并且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证人和当事人。当事人和当事人所说的事情在时间、地点、内容都相互矛盾,却全部被采信!我不知《证据规则》还有何用。难道这些不足以证明此案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吗?
2.本案争议是因《押金协议》合同而引起,《押金协议》上的押金彭武军有银行交易记录,李立平的证言足以证明钱是彭武军的,既然一审判《押金协议》为无效合同,押金也是彭武军出资的,就应把《押金协议》上的押金退还给彭武军,而法院却反过来判彭武军赔钱,真是天大的冤枉!
3因一二审法院不让我阅卷和复印材料,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送达本人。(有一审送达判决书时和二审庭审记录本人均没有签名为证)我是二审结束后才复印到相关资料,是因为法官剥夺了我合法的权利而没办法举证,本人申请再审时所提供的新证据,为什么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并且省高院也是凭我有新的证据而收了我80元立案费,为什么又要驳回我的申请?驳回我的申请为何还要收费?
4在再审裁定第3页面上说“彭武军负责管理车队,还要交20000元押金,而权力仅每台车每月交30元作为工 资。。。。。等足以形成不利于申请人的心证”所说的每台车每月30 元 作为工资,而当时实际共有14台车,再加上湘隆兴农村短途客运公司答应给400多元,每个月约有800多元 的收入。仅仅是有事才去处理。800多元的收入怎会变成30元 呢?又怎么形成不利于申请人的心证?
5在再审裁定第4 页上说“原判审 认定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什么一审原告和证人所说都相互矛盾 ,并且与起诉书的内容也不相符,却可以被认定?而我有足够的具体的证据证明我的清白,为什么变成“高度盖然性”?请问《证据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6一审判决书记录宣判日期是08年4月14日,也就是说4月14日后就不是审判秘密,为什么5月6月法官还发三条信息给我说没判,难道这还公开公平公正吗?一审庭审记录多处
涂改足以证明一 切 。庭审记录最后一 页 的“宣判日期定于6月26日” 和法官签名都是事后 补 上去的。难道庭审记录上这么多地方不正常涂改,还是没问题吗?
7.从一审《押金协议》合同押金的返还财产纠纷到庭审后变成了委托合同,从押金合同变成买卖线路牌,谁能相信一审6原告在起诉时连最基本的事实,全都记不清楚!从当事人和当事人,当事人和证人证言所说的时间,地点,内容相互矛盾,到第3份会议记录2月25日第3点陈海苏的陈述“只要彭出来当队长,一个月后再移给胡松如,原押给公司的押金一分不少退给彭”等事实,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是在恶意的进行虚假诉讼。
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确,存在许多疑点,申诉人现提供一系列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是错误判决的,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希望贵院能为申诉人主持公道,还本人清白,同时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河北*****有限公司与 河北省*****研究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因我方(原告)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河北*****有限公司自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期间向北市区税务局每月的.纳税报表。证据的保存单位:北市区税务分局。
此致
申请人:(公章)
20xx年8月30日
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年月:1971年3月29日,住址:河南省xxx县司寨乡尹柳洼村2894组2号,联系电话:135xxxx4630.请求事项: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成林在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及新华保险公司安排申请人在xx省人民医院所做的五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证据存放地址:郑州市花园路65号航天大厦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证据持有人联系电话:132xxxxx078(新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及河南xx钢构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贵院现已受理,因客观原因,申请人及代理人无法调取被告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xx在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及新华保险公司安排申请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所做的五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该证据对确定本案当事人有关键作用。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
此 致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北京市号房从贷款到结清贷款日的历史明细(包括:本金总额、利息总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中国建设银行以必须本继承人本人或法院协调才能调查还款历史明细的原因,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无法从中国建设银行处调取到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赵xx,男,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住址:xx。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xx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xx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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