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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

2023-07-20 0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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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事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彭武军,男,汉族,现年37岁,湖南省隆回县周旺镇谷脚村9组,农民。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熊孝武,男,汉族,现年41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陈艳平,男,汉族,现年44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邵平长,男,汉族,37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申诉人彭武军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再审2008(0413)号案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再审2008(0413)号案裁定,(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237号及(2008)邵中民二终字第45号的判决,依法改判。

2、由于被申请人错误申请查封了我2万元存款,请求法院判决因被申请人错误查封而带给本人的全部损失。

3、由于被申请人的诬告、陷害而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名誉和精神损害,特请求赔偿3万元。

4、所有诉讼费用、证人出庭费用等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

5、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我误工费、生活费、车旅费的实际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讼请求!

1 一审6原告起诉内容是关于2007年12月份的“押金协议”,既然“押金协议”无效,本案又怎会变成委托合同呢?一审原告在起诉书中也没有说“委托彭武军去办线路牌”难道他们6人在起诉时连主要事实都记不清楚?

2一审6原告起诉案由是“财产返还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押金协议》合同是否有效,及押金是谁出资的。因彭武军不参与车队管理,六原告而诉其返还《押金协议》上的押金,既然《押金协议》合同是无效的,而彭武军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押金是彭武军自己的合法财产(有银行交易记录,李立平证言等)因押金是彭武军自己的,所以不存在返还一说,所以此案定为委托合同是适用法律错误,也超出了6原告诉讼请求。(详见一审6原告的起诉书)

二 违返《证据规则》枉法裁判,认定事实错误:

1.在一审时彭武军提供3份会议记录证据,6原告也承认其事实,一审判书说采信了3份会议记录证据,但实际其证明力却并没有被采用,第一份会议记录,证明当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开通线路所要收取的费用,最后王经理说"除了规定的费用,其它不用收取任何钱,"难道开会讲得如此清楚,六原告还需委托我去办线路牌吗?第2份会议记录证明彭武军队长一职是选举产生,而不是6原告所说交了钱给彭武军而以彭武军为主并当队长,事实上该线路彭武军根本没有话语权.第3份会议记录2月25日第3点11:30分陈海苏的陈述,证明押金协议的押金是彭武军的,证明胡松如想要当队长,只是后来没有当上队长,便认为是彭武军在搞鬼,才有这些纠纷。相反一审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只有找了和他们关系好或亲人作了证人证言,并且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证人和当事人。当事人和当事人所说的事情在时间、地点、内容都相互矛盾,却全部被采信!我不知《证据规则》还有何用。难道这些不足以证明此案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吗?

2.本案争议是因《押金协议》合同而引起,《押金协议》上的押金彭武军有银行交易记录,李立平的证言足以证明钱是彭武军的,既然一审判《押金协议》为无效合同,押金也是彭武军出资的,就应把《押金协议》上的押金退还给彭武军,而法院却反过来判彭武军赔钱,真是天大的冤枉!

3因一二审法院不让我阅卷和复印材料,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送达本人。(有一审送达判决书时和二审庭审记录本人均没有签名为证)我是二审结束后才复印到相关资料,是因为法官剥夺了我合法的权利而没办法举证,本人申请再审时所提供的新证据,为什么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并且省高院也是凭我有新的证据而收了我80元立案费,为什么又要驳回我的申请?驳回我的申请为何还要收费?

4在再审裁定第3页面上说“彭武军负责管理车队,还要交20000元押金,而权力仅每台车每月交30元作为工 资。。。。。等足以形成不利于申请人的心证”所说的每台车每月30 元 作为工资,而当时实际共有14台车,再加上湘隆兴农村短途客运公司答应给400多元,每个月约有800多元 的收入。仅仅是有事才去处理。800多元的收入怎会变成30元 呢?又怎么形成不利于申请人的心证?

5在再审裁定第4 页上说“原判审 认定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什么一审原告和证人所说都相互矛盾 ,并且与起诉书的内容也不相符,却可以被认定?而我有足够的具体的证据证明我的清白,为什么变成“高度盖然性”?请问《证据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6一审判决书记录宣判日期是08年4月14日,也就是说4月14日后就不是审判秘密,为什么5月6月法官还发三条信息给我说没判,难道这还公开公平公正吗?一审庭审记录多处

涂改足以证明一 切 。庭审记录最后一 页 的“宣判日期定于6月26日” 和法官签名都是事后 补 上去的。难道庭审记录上这么多地方不正常涂改,还是没问题吗?

7.从一审《押金协议》合同押金的返还财产纠纷到庭审后变成了委托合同,从押金合同变成买卖线路牌,谁能相信一审6原告在起诉时连最基本的事实,全都记不清楚!从当事人和当事人,当事人和证人证言所说的时间,地点,内容相互矛盾,到第3份会议记录2月25日第3点陈海苏的陈述“只要彭出来当队长,一个月后再移给胡松如,原押给公司的押金一分不少退给彭”等事实,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是在恶意的进行虚假诉讼。

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确,存在许多疑点,申诉人现提供一系列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是错误判决的,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希望贵院能为申诉人主持公道,还本人清白,同时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篇: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

_____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律师事务所(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住址:xx

电话:xx

调查事项:

1:x年x月x日9时许原告xx与我在xxx地的交通事故交警勘查该事故资料及事故照片;

2:调取xxxx年x月x日9时30分至10时xxx路口交接处2组监控视频。以便确定xxxxxx面包车行车方向。

事实理由:

就原告xx与本人因交通事故,并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在起诉书中就事故原因不明确。申请人认为原告身为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原告存在故意行为。为此申请贵院调查取证。

因申请人无法从上述有关单位取到全部材料,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案号:(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第四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 住所地:,

上诉人(一审被告): 住所地:沈阳市电话:,

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诉我借贷纠纷一案,经和平法院一审我们败诉提起上诉现在贵院审理因有重大事实直接决定本案性质特提请二审法院调取:

原告说在20xx年11月2日把在20xx年11月3日把钱全部提出来,超过五万就得凭本人的身份证核实后取款,原告在有意回避47万取款条,要是骗子把钱都提出来就不会在20xx年11月9日去和原告公证,只有一种可能是经办人提走的钱,又要求骗子和他去办的公证(贷款都不公证就此特殊是以此要胁我们还钱), 而银行拒不提供该取款条,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虽然有此规定,但当事人还是想请求法院调取20xx年11月3日那47万取款条,查清事实,事实终究是事实啊,找出真正的贷款人啊,依法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2日

第五篇: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被告):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

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调取xxx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xxx与xxx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x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号。

20xx年2月16日,申请人xxx与xxx就申请人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xxxxxx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得知房屋买受人xxx属于非深圳户籍且没有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为“三无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20xx年3月2日,xxx为了骗取购房资格,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了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xx82号)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继续执行原限购政策》等相关国家、地方政策的'规定,xxx依然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

申请人认为,xxx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能充分证明xxx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而xxx的购房资格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xxx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xxx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诉讼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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