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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__,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__路__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________,手机:139872_____。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被申请人:张__,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____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______,联系电话138872_____,0872-23_____。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_______________,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__
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XX共价值XX元。
二、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XX直至XX全部付清为止。
三、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谴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一案,经贵院于20XX年X月X曰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在该调解书(判决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XX元,此款期限于20XX年X月X曰前给付XX元,调解(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XX却在之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曰
申请人:xx经济开发区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
法定代表人:周xx,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xx,男,汉族,xx年2月17日出生,住xx市xx区xx。
被申请人:刘xx,男,汉族,xx年7月12日出生,住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20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xx账户xx万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陈xx(原告)诉刘xx(被告)、xx经济开发xx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了(20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xx账户xx万元存款,现申请人对陈xx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
一、申请人与陈xx无任何经济往来或纠纷,陈xx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存款
从陈xx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曾经和陈xx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有其他的经济往来,申请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陈xx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
二、陈xx和刘xx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该规定,个人合伙首要条件是合伙人之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本案中,陈xx除了提供的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的真实性且不论)中有其签字外,陈xx和刘xx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陈xx和刘xx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另外,陈xx和刘xx之间是不是合伙关系,申请人不清楚,也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加入该诉讼对查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故本案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与刘xx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xx的工程款
根据申请人与刘xx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规定,工程款的支付需要以审计为前提,同时需要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将工程款支付到位,申请人方可向刘xx支付工程款。目前黄元小区三期工程和南方花园小区五期工程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尚未审计结束,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与刘xx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xx的工程款。
四、陈xx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
陈xx主张确认和刘xx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属于合伙纠纷,主张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实际上无权主张)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xx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法律明确禁止,贵院应该驳回陈xx诉讼请求。
五、陈xx如果不立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将导致申请人无法参加投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陈xx将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陈xx请求贵院冻结的xx万元是申请人将用于奔驰4s店项目工程投标的保证金,现因为陈xx错误申请冻结该款项,将导致申请人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参加投标,陈xx应该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陈xx申请冻结申请人的账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请求。
此致
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经济开发区xx建筑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请*法院准许。
此 致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公司愿意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盖章)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有:
1.
2.[备注]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等; 2.担保单位注册资金应大于保全金额,同时应提供经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因 诉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下发了 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二、请求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本案原告)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依据。贵院保全的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杭州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时前向本案被告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发票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第六条的规定(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后经申请人申请,之江公证处于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与年 月日就已经取得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贵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有的宝马牌轿车,因政府政策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导致贵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请求贵院撤销 的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此致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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