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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封复议申请书(优秀范文三篇)

2023-07-20 0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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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对被告某公司 元的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撤销诉讼。鉴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申请撤销对被告某公司==元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申请,望准许。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曰

第二篇: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内的存款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xx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第三篇: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篇一: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因┈(写明请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写明损失的实况)。现被申请人的船舶停泊在中华*共和国港。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致

中华*共和国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请求权的*)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篇二: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篇三: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魏德清,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湖北郧县青曲镇青曲村3组。

申请人:万秀丽,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魏德清之妻。

被申请人:陈西强,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建筑个体户,住郧县郧县青曲镇店子河村2组。

申请人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贵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712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21万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陈西强事实上没有提供任何担保。

我国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据此规定,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陈西强提供的其子陈俊名下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秦家巷92号11栋2-5-2住房一套作为担保,但并没有向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书,更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也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此房屋到底是一万元还是价值壹拾万元,是否与冻结申请人21万元的存款价值相同,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事实上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程序严重违法。

二、此款是申请人全家的保命钱,且本案采取保全措施没有任何必要。

本案的事实是:于2010年3月,湖北郧县青曲镇杨家沟村村民龚士华建房,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本镇店子河建房老板陈绪强,陈绪强又聘请陈绪武在该工地干活,在2010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楼预制板时,由于吊预制板的吊杆机支架从木桥上脱落,使预制板落地摔断,并导致陈绪武受伤。

该预制板从答辩人处购买是事实,但属于建筑商违章*作,也没有其他支撑防护的情况下使预制板掉下才发生事故,与预制板的质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是雇主应当承担的承担责任,法院也判决让建房老板陈绪强承担赔偿责任。可建房老板陈绪强躲避赔偿责任,把所有财产转移,使法院无法执行。因此陈绪武便到*shàngfǎng,为了杜绝陈绪武shàngfǎng,该裁定竟私自*原判决做出错误的决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

申请人家中有80多岁的父母,且体弱多病,常年卧病在床,一月的医疗费就需几千元。法院将申请人的存款全部冻结,等于掐住了申请人一家的喉咙,是要只申请人一家于死地的。而且申请人的儿子在部队服役,听说法院如此执法后伤心欲绝,使其不能安心保家卫国,此裁定严重扰乱*心。

再者,被申请人陈西强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虽然判决了,但其转移财产拒绝执行,是不能向申请人追索的。该裁定事实上是“未审先判”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案,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根据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郧县*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四: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 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第14条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金的*质

履约保*金是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金属于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金的*质,从保*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法院

[篇五: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据*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2011)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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