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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提取申请人销售给原告xx公司同批次的乳液产品封样作为鉴定样品。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申请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xx)xx初字第xx号。现原告申请对我司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应贵院通知,我司代理人到法院鉴别原告提交的鉴定样品。因原告送交法院的鉴定样品已拆封,无法证实样品来源,原告关于样品是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开封后取样试验的剩余品的说法,与包装净重和样品重量的差别明显缺乏合理性。
申请人出售的'产品每桶净重200KG,在制漆试验中占全部材料10%的比例,即使取样试验,剩余产品重量也会超过100KG,否则不是试验而是生产了。从原告送交法院的约定十几公斤的样品来看,这显然不可能是试验后的剩余品。因此,申请人无法确认该样品为我司产品,不同意使用该样品进行鉴定。
我司产品出厂前,均须取样检测并留样封存,检测合格后才可出厂销售。为方便法院查明事实,在原告不能提供我司供给的每批次原始产品供鉴定的情况下,我司同意提供封存样品供原告申请鉴定。现申请法院依法到我司留样室采集鉴定样品,供司法鉴定。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王成林,男,汉族,出生年月:xx年3月29日,住址:xx,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成林在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及新华保险公司安排申请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所做的.五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证据存放地址:郑州市花园路65号航天大厦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证据持有人联系电话:xxx(新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杨丽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贵院现已受理,因客观原因,申请人及代理人无法调取被告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成林在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及新华保险公司安排申请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所做的五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该证据对确定本案当事人有关键作用。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
此 致
xx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小忠,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xxx。
申请人:小英,女,汉族,xx年xxx月xx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xxx。
申请人:小东,男,汉族,xx年xxx月xx日生,个体户,住xxx。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小忠、小英及其儿子小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O。小忠、小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小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小军出面帮助办理。20xx年12月18日,小军到其父母家小忠、小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小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小忠、小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小忠、小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小忠、小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O的土地使用权赠与小军所有,公证书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小忠、小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O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小忠、小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小忠、小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小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小忠、小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小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小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小忠、小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O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O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小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小忠、小英和小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小军所有,小军负责小忠、小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小东即回广东佛山,小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小忠家里,叫小忠、小英在协议上签。小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小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我不签。”小军就叫小忠代小英签了。然后,小军又叫小忠、小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小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小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小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小东,电话告诉小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按了手印。”小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将协议寄回芒市给小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小忠、小英,乙方为小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小军,乙方为小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小忠、小英,小军和小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小军和小忠、小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小军和小忠、小英都没有约束力,小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小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小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小忠和小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就签,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小军到小忠、小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小忠、小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号(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小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小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xx)第0000176号。
20xx年小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小忠、小英才知道小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小东也才知道小军寄到广东要他签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手印有假。小忠、小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小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小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小忠、小英签,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小东签,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小军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是小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违法。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该公证不是赠与人小忠、小英提出,而是受赠人小军诱骗赠与人小忠、小英,说:“办理土地手续须要办理公证,”用车把赠与人拉到公证处。到了州公证处后,两个老人对什么是公证,公证什么都不知道。从公证书德档案资料看,《公证申请书》是小军填写的,申请人的签和手印都是小军签和手印。《公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的签和手印、《赠与合同书谈话笔录》被接谈人签和手印都不是小忠、小英本人的签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中小英的签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证书》“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及手印属实”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其次,公证处没有向小忠、小英交付或者送达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45条规定:“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公证程序规则》第46条规定:“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送达。20xx年12月18日当天,公证处就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但公证处没有把《公证书》交给小忠、小英,而把双方当事人的公证书正本都交给了小军,小忠、小英至今还没有拿到公证书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小东没有同意赠与,赠与合同无效
国营芒市华侨农场《芒侨场(20xx)11号文件规定:危房改造的对象“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场员子女为独生子女的不能分户;场员有几个子女的,其中一个不得分户,必须与父母同住,作为同一套危房改造户处理。小东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与父母属于同一住户,是该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三个申请人共同共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由三共有人协商一致,赠与合同书其他相关公证材料没有其同意和签,赠与无效。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第1款、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的规定,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
此致
德宏州公证处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李xx,女,xx年3月8日生于xx省耒阳市小水镇,xx市xx区柯子玲管理区x南街居民,现居住于xx市xx区柯子岭管理区x南街x巷x号x楼。
请求事项:
1、到当地派出所即景泰街派出所调取刘xx夫妇20xx年xx月xx日为霸占房产驱赶李xx而殴打李xx等有关资料;
2、到当地派出所即景泰街派出所调取刘xx夫妇于20xx年xx月xx日为霸占房产驱赶李xx暴力撬锁并且于20xx年4月30日在房门上乱贴告示、驱赶租客等等有关情况。
事由:刘xx诉申请人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牵涉刘xx夫妇近十年来绞尽脑汁,耍尽一切可能之手段企图用非法手段霸占李xx现居住的位于xx市xx区柯子岭管理区x南街x巷5号2楼3楼之房产。
多次利用社会上不明真相的或者地痞流氓来驱赶。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xx。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xx一案,涉案关键证据xx,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故此,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该项证据,望贵院予以准许。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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