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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住所地:__市__区__街__号。
法定代表人:__。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__。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__一案,涉案关键证据__,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故此,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该项证据,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某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联系手机:_________________略。
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市某有限公司2__________年_____月份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调取证据的原因及证明的事实: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以上证据在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为了进一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及支付经济赔偿金与双倍工资的合法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证据。
此致
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申请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XX路XXXX号
被申请人:朱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区XX路XXXX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XX区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XXX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XXXXX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XXXXXXXX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位于X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尊敬的法官:
我系原告代理人。经查,本案关键证据不充分,故申请法院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取证。
具体内容如下:
1. 调取银行流水记录,查明对被告方的转移资金情况,证明被告转移资金的事实。
2. 查询被告方的.社保、公积金等相关证明、证件,确定被告方的居住、工作、收入状况。
3. 进行勘查、鉴定被告名下资产及其价值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等资产。
以上请求,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更准确地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法院在审理后能够予以支持和认可。
此致
敬礼!
原告代理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河北xxx有限公司与 河北省xxx研究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因我方(原告)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河北xxx有限公司自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期间向北市区税务局每月的纳税报表。证据的保存单位:北市区税务分局。
申请人:(公章)
20xx年8月30日
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诉 一案, 因我方(原告)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注:申请书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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