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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XX路XXXX号
被申请人:朱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区XX路XXXX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XX区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XXX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XXXXX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XXXXXXXX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位于X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某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联系手机:_________________略。
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市某有限公司2__________年_____月份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调取证据的原因及证明的事实: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以上证据在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为了进一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及支付经济赔偿金与双倍工资的合法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证据。
此致
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年月:xx年xx月xx日,住址:xxx,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小林在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及新华保险公司安排申请人在xx省人民医院所做的'五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证据存放地址:xxx人寿河南分公司。证据持有人联系电话:xxx(新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及河南xx钢构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贵院现已受理,因客观原因,申请人及代理人无法调取被告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xx在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及新华保险公司安排申请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所做的五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该证据对确定本案当事人有关键作用。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徐xxx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xx市xx区xx路xx号xx律师事务所,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xxxxx人民检察院向高xxxxx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田xx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高xxxxx调查取证。经查阅案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后,辩护人发现案发当晚即xxxx年xxxx月xxxx日晚,高xx曾与犯罪嫌疑人田xxxx。汪xxxxx(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其三人曾与被害人齐xxxxx等有过争执,齐xx等对其一直怀恨在心。案发当晚田xxxxx三人在夜市喝酒时,高xxxxx因去厕所先离开,回来后发现齐xxxxx等正与田xxxxx、曾xxxxx斗殴,并持有武器。高xxxxx没敢再回去,先跑回家了。辩护人认为,高xxxx如提供证言对于确定田xxxxx伤人的.动机、案件情节、性质都会有帮助,但高xxxxx害怕打击报复,一直未向辩护人提供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请贵院向高xxxxx收集证言。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51年10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新村室。
申诉请求:
1.撤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常商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审本案;
2.请求驳回被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基本案情:
2007年*********因资金周转需要,请江苏银行虹桥支行行长丁**(丁英*胞兄)帮忙融资200万元,2007年3月份经丁**帮忙从许亚平处融得款项200万元,丁**让公司股东丁英*打了一张200万的借条给王**。而后,苏纶化纤公司对许亚平偿还了100万元,另外100万元已经在许亚平诉丁**一案中另案解决,丁**称出具给王**的借条由他收回处理,基于对胞兄的信任,丁英*便没有再过问此事。然2009年在丁英*和其胞兄丁**因企业管理发生纠纷之后,王**突然向申诉人主张这一没有实际发生的借款,并和丁**串通一纸诉状将申诉人告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1.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的一审、二审中,两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仅是我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出具的180万借条一张,并未对本案借款所涉及的付款凭证进行查实,这明显与贵院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议纪要》的相关审判规则相违背。根据该《纪要》第二条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性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然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并未对本案的款项交付事项进行核查查实,即草率判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判决申诉人偿还该款项,使虚构的借款事项得以确认,这严重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诉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2.二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未经质证的。在本案的二审中,申诉人曾经以一张200万的转账支票作为还款依据作为抗辩的理由,然被申诉人以存在其他的借款为由进行抵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所主张的抵销的理由向江苏银行常州虹桥支行调查询问,但其调查到的证据既未在法庭上出示向当事人说明,也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却将其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在程序上显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证据应当
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在程序上也显示了对申诉人的极大的不公正。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在借款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且程序上的严重违法。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驳回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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