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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推荐6篇)

2023-07-20 0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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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现在住址: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A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管理。现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人民法院:

贵院依法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因客观原因原告及其代理人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证据四:

申请人:

二xx年四月 日

第三篇:民事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文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51年10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新村室。

申诉请求:

1.撤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常商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审本案;

2.请求驳回被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基本案情:

2007年*********因资金周转需要,请江苏银行虹桥支行行长丁**(丁英*胞兄)帮忙融资200万元,2007年3月份经丁**帮忙从许亚平处融得款项200万元,丁**让公司股东丁英*打了一张200万的借条给王**。而后,苏纶化纤公司对许亚平偿还了100万元,另外100万元已经在许亚平诉丁**一案中另案解决,丁**称出具给王**的借条由他收回处理,基于对胞兄的信任,丁英*便没有再过问此事。然2009年在丁英*和其胞兄丁**因企业管理发生纠纷之后,王**突然向申诉人主张这一没有实际发生的借款,并和丁**串通一纸诉状将申诉人告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1.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的一审、二审中,两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仅是我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出具的180万借条一张,并未对本案借款所涉及的付款凭证进行查实,这明显与贵院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议纪要》的相关审判规则相违背。根据该《纪要》第二条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性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然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并未对本案的款项交付事项进行核查查实,即草率判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判决申诉人偿还该款项,使虚构的借款事项得以确认,这严重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诉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2.二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未经质证的。在本案的二审中,申诉人曾经以一张200万的转账支票作为还款依据作为抗辩的理由,然被申诉人以存在其他的借款为由进行抵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所主张的抵销的理由向江苏银行常州虹桥支行调查询问,但其调查到的证据既未在法庭上出示向当事人说明,也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却将其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在程序上显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证据应当

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在程序上也显示了对申诉人的极大的不公正。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在借款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且程序上的严重违法。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驳回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高级法院

第四篇: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男,生于 __ 年 __ 月 __ 日,汉族。 住址: 电话: __

调查事项:

1:___年 __ 月 __ 日 9 时许原告 与我在北收费站匝 道的交通事故交警勘查该事故资料及事故照片.

2:调取 __ 年 __ 月 __ 日 9 时 30 分至 10 时北收费站匝道 与绵江路口交接处 2 组监控视频。以便确定 面包车行车方向.

事实理由: 就原告 与本人因交通事故, 并以我为被告 提起诉讼, 原告在起诉书中就事故原因不明确. 申请人认为原告 身为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 条. 原告存在故意行为. 为此申请贵院调查取证。 因申请人无法从上述有关单位取到全部材料, 现根据《民 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案号: __涪民初字第 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五篇: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徐xxx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xx市xx区xx路xx号xx律师事务所,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xxxxx人民检察院向高xxxxx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田xx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高xxxxx调查取证。经查阅案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后,辩护人发现案发当晚即xxxx年xxxx月xxxx日晚,高xx曾与犯罪嫌疑人田xxxx。汪xxxxx(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其三人曾与被害人齐xxxxx等有过争执,齐xx等对其一直怀恨在心。案发当晚田xxxxx三人在夜市喝酒时,高xxxxx因去厕所先离开,回来后发现齐xxxxx等正与田xxxxx、曾xxxxx斗殴,并持有武器。高xxxxx没敢再回去,先跑回家了。辩护人认为,高xxxx如提供证言对于确定田xxxxx伤人的.动机、案件情节、性质都会有帮助,但高xxxxx害怕打击报复,一直未向辩护人提供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请贵院向高xxxxx收集证言。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第六篇: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申请人:蒋xx(曾用名蒋xx),男,1946年11月22日,汉族,住博山区沿河东路xx号楼3单元xx楼东户。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淄博市博山区大街派出所调取“20xx年9月4日左右,蒋衍州遭受原告女婿等人威胁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xx诉蒋衍州借款纠纷一案,现被告蒋xx遭受威胁后向派出所报警的.记录由派出所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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