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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男,1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所:上海市**路**弄**号**层**室。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对张**名下的**路**弄**号**室的司法查封解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与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贵院审理已经结案,因该案审理中贵院应尹**一方申请将张**名下的**路**弄**号**室房屋进行了司法查封,因本案已经结案并执行完毕,申请人请求贵院解除查封。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20xx年*月*日
申请人: 焦作市 __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__ 市 __ 有限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 下发(2011)X 民初字第 006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 X 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1)X 民初字第 009 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____ 年 X 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11)X 民初字第 009 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__ 市 __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焦作市 ____ 有限公司
年十二月 一日
申请人:张三王五,女,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住济南市小区九区4号楼501室。
代理人:杨凯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家强,男,鲁1111111别克牌车辆所有人,住济南市222222222号。
请求事项
请求对车牌号为鲁1111111的车辆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额为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2月16日,书生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鲁1111111别克牌机动车行至文档路派出所路口处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人需依法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
望贵院批准。
此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__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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