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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书范本

2023-07-20 0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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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调取证据申请书

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贵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与、XX银行往来流水账单。

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数额特别巨大,为查清事实,正确裁判,审理本案必须出示原、被告双方银行往来流水账单。由于该银行往来流水账单,X市XX区公安分局已全部调取,并已移送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申请人:

  20xx年1月24四日

第二篇: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小忠,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xxx。

  申请人:小英,女,汉族,xx年xxx月xx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xxx。

  申请人:小东,男,汉族,xx年xxx月xx日生,个体户,住xxx。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小忠、小英及其儿子小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O。小忠、小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小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小军出面帮助办理。20xx年12月18日,小军到其父母家小忠、小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小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小忠、小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小忠、小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小忠、小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O的土地使用权赠与小军所有,公证书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小忠、小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O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小忠、小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小忠、小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小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小忠、小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小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小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小忠、小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O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O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小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小忠、小英和小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小军所有,小军负责小忠、小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小东即回广东佛山,小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小忠家里,叫小忠、小英在协议上签。小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小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我不签。”小军就叫小忠代小英签了。然后,小军又叫小忠、小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小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小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小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小东,电话告诉小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按了手印。”小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将协议寄回芒市给小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小忠、小英,乙方为小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小军,乙方为小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小忠、小英,小军和小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小军和小忠、小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小军和小忠、小英都没有约束力,小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小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小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小忠和小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就签,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小军到小忠、小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小忠、小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号(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小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小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xx)第0000176号。

  20xx年小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小忠、小英才知道小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小东也才知道小军寄到广东要他签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手印有假。小忠、小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小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小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小忠、小英签,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小东签,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小军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是小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违法。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该公证不是赠与人小忠、小英提出,而是受赠人小军诱骗赠与人小忠、小英,说:“办理土地手续须要办理公证,”用车把赠与人拉到公证处。到了州公证处后,两个老人对什么是公证,公证什么都不知道。从公证书德档案资料看,《公证申请书》是小军填写的,申请人的签和手印都是小军签和手印。《公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的签和手印、《赠与合同书谈话笔录》被接谈人签和手印都不是小忠、小英本人的签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中小英的签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证书》“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及手印属实”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其次,公证处没有向小忠、小英交付或者送达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45条规定:“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公证程序规则》第46条规定:“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送达。20xx年12月18日当天,公证处就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但公证处没有把《公证书》交给小忠、小英,而把双方当事人的公证书正本都交给了小军,小忠、小英至今还没有拿到公证书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小东没有同意赠与,赠与合同无效

  国营芒市华侨农场《芒侨场(20xx)11号文件规定:危房改造的对象“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场员子女为独生子女的不能分户;场员有几个子女的,其中一个不得分户,必须与父母同住,作为同一套危房改造户处理。小东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与父母属于同一住户,是该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三个申请人共同共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由三共有人协商一致,赠与合同书其他相关公证材料没有其同意和签,赠与无效。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第1款、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的规定,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

此致

德宏州公证处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调取证据申请书

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诉 一案, 因我方(原告)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注:申请书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篇: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女,1976年07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苍山路XXX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调取李XX20xx年05月09日至大理市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诊断记录、病历材料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李XX诉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李XX起诉申请人的原因是李XX20xx年05月09日至大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次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在李XX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申请人曾多次前往大理市人民医院,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贵院特调取上述证据,以便于法庭的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本案,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 X X

20xx年08月02日

第五篇:调取证据申请书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河北*****有限公司与 河北省*****研究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因我方(原告)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河北*****有限公司自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期间向北市区税务局每月的.纳税报表。证据的保存单位:北市区税务分局。

此致

  申请人:(公章)

  20xx年8月30日

第六篇: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市居民,现住。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x局将我房屋非法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案,因该局拒绝提供我购房档案中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向法院申请调取该项证据。此致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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