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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焦作市 __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__ 市 __ 有限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 下发(2011)X 民初字第 006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 X 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1)X 民初字第 009 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____ 年 X 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11)X 民初字第 009 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__ 市 __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焦作市 ____ 有限公司
年十二月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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