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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号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向xx局调取以下证据材料原件:
1.xx
2.xx
3.xx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向xx局调取xx原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xx纠纷案已由贵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因以上证据原件均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材料,申请人无法取得,但这些材料对本案的`审理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女,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法调查xxxxxxxx,特别是20xx年1月之后公司的财务入账情况及银行入账记录。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诉被告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张支付给被告借款共9135000元。鉴于本案案情较复杂,原告并非直接将上述借款打入被告公司账户,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给被告。鉴于相关证据由被告掌握,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证,故原告依《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调查被告的相关财务账册及其银行入账凭证。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女,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打定代理人:xx(xx之母),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现在对xx与xx生前的公司(xx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xx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现在需要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但xx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名称:xx
证据证明对象:xx
证据的'来源:xx
地址xx市xx区。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卢xx,女,汉族,19xx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广西桂平市xx镇满堂村xx屯18x号
请求事项:调取建信人寿保险公司保管的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购买的团体意外医疗保险的基本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为查明事实,申请人一审举证期限内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依法调取为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x电话:xx调查事项: 1:x年x月x日9时许原告xx与我在绵阳北收费站匝道的交通事故交警勘查该事故资料及事故照片。2:调取x年x月x日9时30分至10时绵阳北收费站匝道与绵江路口交接处2组监控视频。以便确定xxxxxx面包车行车方向。
事实理由: 就原告xx与本人因交通事故, 并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在起诉书中就事故原因不明确。 申请人认为原告身为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原告存在故意行为。 为此申请贵院调查取证。因申请人无法从上述有关单位取到全部材料, 现根据《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案号:(xxxx)涪民初字第xx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诉 一案, 因我方(原告)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注:申请书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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