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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
我xx,在xx年xx月xx日,私自使用手机。被xx发现。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自己写个百把字)。
事后我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我的所做所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部队条令条理的规定,事后我也非常后悔。不仅影响了连队的声誉,还牵扯了上级领导的精力。在这,我向连(营)首长道歉。(鞠躬要诚恳),我所犯下的是不可原谅的错误,但我希望连(营)首长能给我一次改过字新的机会。犯下如此大货主要是因为条令条理学习不严谨,侥幸心理严重,总是想着偷着用不会被抓住。重来没考虑过事情的严重性,没想过这会影响连(营)队的发展。事后我也查阅了很多有关条令条例。具体如下,是给自己的一次反省,避免再次犯错,同时也给战友们敲响一次警钟。希望不要犯类似的错误,具体条例如下:
20xx年根据新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规定,“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这种规定也是由于防止在高科技环境下手机泄漏军事机密的情况发生。我看过一片报道上说,手机即使处于关机状态下,运用高科技的方法也是能够窃听到手机通话的。